朱女士称:我带7岁的儿子在游泳池学习游泳,我在游泳池岸边的座椅上观看,当我低头刷视频时,我儿子由浅水区至深水区游泳而发生溺水,现场游泳池教练及救生员也未能及时发现,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我就报案了,经查现场的教练及救生员二人均不具备游泳教练员及救生员的职业资格。
解答: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你儿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小区游泳池参加游泳培训班过程中发生溺水后死亡,应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且在经营中,救生人员及游泳教练均未取得相关许可证,对幼童进行游泳培训时未能尽到足够的监管,即未及时发现幼童进入深水区,之后施救也不及时,存在明显过错,二者应连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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