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背景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需要形成普遍认可的行为准则共同遵守。长宁法院互联网案件审判庭从成立时起,就在做好日常审判工作的基础上,注重充分发挥集中审理互联网案件的职能优势,针对互联网领域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突出问题,以“规则+解读+典型案例”的形式,通过类型化的思维提炼网络空间中各类主体的行为准则,明晰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全力推动互联网空间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提升。
五年来,长宁法院互联网案件审判庭先后提炼总结并发布了“网络排名应确保标准确定性和信息真实性”“网络空间发布管理处罚决定等应当遵循必要审慎原则”等十余个网络空间行为指引,进一步确立了“数字向善”原则,获得互联网业界广泛认可。
发布情况
2020年1月2日,在互联网案件审判庭成立两周年之际,发布首批《互联网空间十大行为规范指引》,主要包括:
规则一
电商平台服务协议的解除应当以不侵害消费者权益为前提
规则二
电商平台就投诉事项作出的承诺非因法定事由不可撤销
规则三
电商平台可以通过设立消费者赔付金等方式要求平台商家就售假行为向消费者进行补偿
规则四
电商平台有权就平台商家的导流行为采取必要合理的管理措施
规则五
电商平台未向消费者披露交易相对方时可以认定平台为合同相对方
规则六
电商平台对其默认推荐的组合产品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规则七
旅行社以“成团人数不足”为由解除合同应承担举证责任
规则八
网络排名应确保标准的确定性和信息的真实性
规则九
电商平台对格式条款应当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规则十
在网络空间发布管理处罚决定等应当遵循必要审慎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十大规则中的“规则三:电商平台可以通过设立消费者赔付金等方式要求平台商家就售假行为向消费者进行补偿”肯定了互联网平台自治规则的效力,其所涉案例也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上月发布的首份《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中的“十大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互联网司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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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5日,在长宁法院、市法学会互联网司法研究会联合举办的互联网司法研究会年会暨互联网审判三周年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第二批《互联网空间行为规范指引》,主要包括:
规则一
预先定量包装的食用农产品不宜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则
规则二
因疫情原因解除合同的,应给予合理的履行期限
规则三
营利性专业自媒体应对其报道内容尽到合理核实及注意义务
规则四
互联网终端软件经营者强制捆绑安装软件造成损害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侵害
规则五
电商平台就售后投诉记录等信息负有保存注意义务
其中“规则四:互联网终端软件经营者强制捆绑安装软件造成损害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侵害”,为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发挥积极引导作用,该案例也入选2021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详情请见:
在今年即将举行的互联网案件审判庭五周年仪式上,我们将发布第三批《互联网空间行为规范指引》。该批互联网空间行为规范指引立足长宁互联网审判实践,从长宁互联网五年审理的案件中进一步深筛、精选、提炼,进一步突出长宁互联网审判的规则引领性和教育示范性,敬请关心、支持长宁互联网审判发展的各界同仁们期待与关注。
社会影响
五年来,长宁法院坚持“互联网审判规则”的提炼、总结和宣传,陆续发布的行为空间规范指引正是互联网审判“长宁经验模式”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定期、持续发布行为空间规范指引,取得了以下三方面良好的社会影响:
一、为互联网法治建设贡献了“上海智慧”
作为上海地区首个互联网审判庭,长宁法院互联网案件审判庭始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为己任,通过先行先试发布行为空间规范指引,为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上海样本”,为构建清朗网络空间提供了“上海智慧”。
二、为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贡献了“长宁经验”
长宁区聚集了数千家在线新经济企业,在网络购物、在线服务、数字经济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面对新机遇和新挑战,长宁法院互联网案件审判庭持续性的发布网络空间行为规范指引,有效地将上海长宁打造为互联网新兴行业的制度创新、规则引领地,为上海乃至全国互联网纠纷的裁判、治理和预防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长宁经验”。
三、为网络空间治理贡献了“法院力量”
通过定期发挥的互联网空间行为空间规范指引,引导互联网空间参与者遵循规则、守护正义,更好地推动互联网经济不断发展。通过不断探索互联网司法规则,努力完善互联网审判实践,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进一步凝聚广泛共识,共同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上海能级提升和区域产业生态,最终为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贡献了强有力的“法院力量”。
文字 | 孙鹏程
编辑 | 王雨堃 谢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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