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而建立的,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也就是说2014年10月1日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和实施的标志,2014年10月1日也是我国退休制度双轨制终结的日子。
虽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2014年10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但在1992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也已经被列上了议事日程,很多地方从1996年1月开始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当时在四川的机构设置中,还成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专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
我当时就在机关工作,从我的缴费记录来看,我是从1996年1月开始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1999年从机关离职时,才从机关事业单位转移到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个人方式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当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虽然每月要从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个人缴费部分,但由于当时工资比较低,每月扣费就是2元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11%。虽然在2014年10月之前,试点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在缴纳养老保险,但在办理退休时,并没有按照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来计算养老金,养老金的计算办法还是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方式来办理的。
导致这种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当时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方式办理的,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基本上是以省级为单位制定,中央层面没有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2014年10月1日。直到国发(2015)2号文件下发才真正开始实施。
在试点地区缴纳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但涉及到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的老人,也涉及到现在办理退休的中人,也有部分没有办理退休的新人。那么对于过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该怎么处理呢?
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给出了明确的处理办法。在2014年10月之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是按照老办法计发的,在试点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四川等地都是采取的这种方式。
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以前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统一划入改革后的职业年金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但是改革后的个人职业年金账户,是要计入新办法标准的对比范围的。在10年过渡期内,高出老办法计算的部分,只能按照过渡期比例逐年计发。
综上所述,在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点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在2014年10月之前办理退休的人员,也就是退休老人,并不是按照养老保险的规定办理退休的,而是按照老办法办理退休的,本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本息是一次新支付给本人;在2014年10月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以前缴纳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过去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划入职业年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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