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女士称:我网名是“X吃肉的兔子”,通过陌陌找到一名男子并开始聊天,我心情不好就约该男子在某医院正门见面,当时没有明确说要发生性关系。该男子开车在路边等我,我上车后坐在后排。后他将车开到东直门某商场的地下停车场B4层,车停好后他就坐到车的后排。我想走他不让,他搂着我的脖子要和我发生性关系。我反抗不让他继续,他就停手了。我哭着要回家,他说不行,要么给他钱、要么跟他发生性关系,我同意给钱。他就拿我手机通过微信给他转了1000元,转钱之后他就把我的手机拿走了,我一直要手机他也不给我,后他开车出了地下车库。
该男子把车开出地库后并没有送我回家,而是开到了一个很隐蔽的停车场内,他又从前座来到后座,他一直威胁我让我听他的,说不然就弄死我,我因为害怕就没敢反抗,也没敢呼救。我当时想下车逃跑,但是车门打不开,他说是“真空锁”,怎么打也不会打开。他让我躺在后座上把我的裤子脱到膝盖,他没有戴避孕套与我发生了性关系。这期间停车场的管理员还来敲了车窗玻璃,说这里不能长期停车,我还用口型告诉停车管理员“救我”,但是没敢发出声音,停车管理员也没有管。完事之后,该男子就把车开到某饭店附近让我下车了,并且下车前他拿我手机删掉了所有与他有关的东西。下车后我向他要了烟抽,我是为了让他放松警惕,抽完烟后我向他要手机,他将手机给我了,我就打车回家了。回家后我洗澡、洗衣服,没留下证据。
解答:
该男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涉嫌强奸罪。你在深夜时分人身自由被限制、无法离开该男子驾驶的汽车,且在该男子对你有暴力行为及言语威胁的情况下,你为了迅速逃离以免遭受更大的伤害而被迫答应与该男子发生性关系,此种“自愿”并非你真实的意思表示,该男子在对此明知的前提下仍与你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该男子涉嫌强奸罪,通常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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