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石棉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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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2日凌晨,刘某某在明知石棉县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下,独自在县城家中顶楼燃放烟花爆竹,被我县公安局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请大家引以为戒
遵守相关规定
石棉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减少烟花爆竹对森林防灭火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影响,防范各类安全和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烟花爆竹燃放进行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
石棉县区域范围内。
二、禁放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起。
三、有关要求
(一)全县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劝阻群众燃放等工作。广大群众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全县公共环境。
(二)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新闻宣传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规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在媒体公开曝光。
四、责任追究
(一)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至九十六条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对不听引导、不听劝阻,阻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2021年12月印发的《石棉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石棉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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