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柜概不负责?”云南省曲靖市,发生了一让人意外的案件。男子到银行给朋友打款2万5千多元,银行柜员没看清,打成了25万多元。而后,银行分别起诉男子及其朋友,要求退还23万元,却被法院一一驳回。
男子周某下欠王某货款2.5万多元,便到银行给其汇款还钱,想好的汇款金额是25356元,单子上却填成了253560元,整整增加了10倍。
随后,周某把25356元以及单子全部递到了柜员的手里,柜员认真数了数金钱数额,仔细查看了单子,然后就开始了入账操作,将253560元打到了王某的银行账户上。
回到家,周某查看回执,才发现自己的汇款单给填成了25万多,而银行汇款也是25万多,他立即让会计告知银行。银行电话客服要求周某到柜台处理,周某有些纳闷,银行你自己搞错了,我好心提醒你,你还让我跑一趟。
不过,银行关门后,工作人员查账时,发现不对头,某柜员给王某汇款25万多,却只收到了2.5万多元,经过核实,确实是柜员自己核对出错,单子也确实填写错误。
怎么办?银行查询了王某的账户,其账户显示余额为0。于是,工作人员急忙联系王某,请王某把多收到的23万元,给转回来。
王某称,这钱是周某打的,他本来和王某就有业务纠纷,打错的钱,是周某还给他的,请银行找周某索要该钱。
银行一听感觉不对,这钱是错打的,理应由王某返还,所以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返还23万元,诉由是王某的23万元所得为不当得利。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银行起诉王某没有法律依据,因为银行按照周某的要求进行存款,其按照单子存了25万多,而只收到2万多,存错的钱应该找周某要。
银行一听,法院判决书这话说的很对!第二天就起诉了周某。
银行再次起诉称:周某和王某间有业务往来,两人有财务纠纷,银行现在代替周某偿还了23万元给王某,周某在没有法律原因被清偿了23万元的债务,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对此,周某并不认同,他答辩称:银行将钱打错了,他已经电话告知了银行,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尽管单子填错了,但是银行柜员未履行审核责任,应当自己承担损失。
同时,他只欠王某2.5万多元,根本没有下欠25万元,虽然有业务往来,但是根本没有财物纠纷,两人的账早就算的明明白白,这是些是银行汇给了王某,银行找他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再次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因周某办理的是无卡存款业务,周某办理业务后,无法控制王某的账户,周某根本没有获得额外的金钱利益,银行还是应该去找王某要。
银行上诉到中院,被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到此为止,银行打了三次官司,均以败诉告终。
有网友疑问:这银行多打的钱,就真的追不回来了吗?莫非真的要适用“离柜概不负责”吗?起诉周某,法院说让找王某,起诉王某,法院要找周某,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其实,本案就是一个简单的不当得利纠纷。
所谓不当得利,指得是因他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取得了不当的利益,遭受损害是人有权请求对方返还该利益。
具体到本案,无论是谁的原因都不重要,钱打多了是事实。问题的关键是:银行损失的钱到底是谁受益了?
如果周某只欠王某2.5万元,那么很显然是王某受益了,而如果周某欠王某25万多元,那么就是周某受益了。
根据法院居中裁判、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判决的范围要受起诉的范围限制。在没有查清到底是谁是受益人的情况下,法院只能驳回银行的起诉。
其实,该问题很好解决。银行应当同时起诉周某和王某两人,这样的话,周某和王某之间的债务关系就会纳入本案审理的范围,两人需要举证说明自己并非不当得利,如果举证不能,必须承担返还责任。
无论是周某还是王某,两人中必须有人要返还该不当得利。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