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易改,本性难移,许多人即使遭遇过刑事处罚,入狱服刑,但是重新投入社会后,仍然继续犯罪,最终也为此付出沉痛的代价。
罪犯李某,生于1959年,湖北省武汉市人,无业,早年因为盗窃,抢劫,贩毒被判刑,4次入狱服刑,2014年1月3日才刑满释放。
李某为牟利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冰毒原料),2017年7月12日2时许,李某驾驶鄂A号牌本田越野车行至武汉一酒店门口取得毒品后,将毒品运回其租住的武汉某小区,并联系吴某斌(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到其租住处取毒品,同日5时许,吴某斌用手提袋装着54万元现金来到李某的租住地,购买了5块黄色纸包装的疑似毒品片剂物。
完成交易后,二人一起吸食毒品,吴某斌还将茶几上1袋疑似毒品片剂物放入自己口袋内,吴某斌携带装有毒品的手提袋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吴某斌衣服口袋内和其携带的手提袋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818.83克,随后,公安人员从李某的租住处查获毒资现金54万元,甲基苯丙胺片剂17013.96克,此外,公安人员还从李某的租房内查获自制手枪2支,气体发钢珠枪1支,子弹8发。
2017年8月19日,李某因此案被逮捕。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6月1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审对李某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2021年4月25日,最高院经复核后依法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李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最高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李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李端光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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