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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两张皮!香港司法必须服从中央,主动修改适应国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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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区国安法》公布实施前,香港司法领域就存在着严重问题,且不断暴露出来。主要有挑战及抗拒人大释法、为香港反对派提供保护伞、香港大律师公会直接间接参与反对派包括以大律师为骨干的公民党发起的“政治抗议”行动、极力保护殖民管治和文化影响等等,这使得香港司法领域成了政治堡垒,积蓄了庞大的政治力量。

这股力量在立法会占有相当席位,在行政系统、政府部门掌握权力。他们还披着“代表法治”的虎皮,有“司法独立不容干预”的金钟罩,他们的“判词”是绝对权威,不容公众质疑;稍有质疑,就会抡起“干预司法”、“破坏法治”的大棍子。如此司法独大、独尊和威猛,“一国”自然不在他们眼中、中央不在他们眼中;至于香港舆情和“爱国爱港阵营”嘛,更是视为草芥。

在此背景下,有“国”字头的法律,他们不以为然,甚至轻蔑;于是,《港区国安法》的公布实施,对他们刺激不小。他们本能的加以抗拒,将《港区国安法》视为挑战,视为对他们“司法独立”和“威权”的挑战,想尽办法用自己手中的法律工具加以“化解”,使《港区国安法》受阻重重。

毫无疑问,因为“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港区国安法》和香港法律、司法体系是“两张皮”,两种“法源”。正因为如此,在“一国两制”设计安排下,来自国家宪制和法律体系的《港区国安法》必须“大”过香港本地司法和法律,必须具有凌驾地位,两者出现不一致、不适应,必须“地方服从中央”,必须香港这边厢“主动修改,完善本地法律”;按照中央的要求,香港特区的行政、立法、司法等整个管治架构,都要为准确实施《港区国安法》负责。

这是说,若不能主动修改本地法律“不一致”、“不适应”的地方,那就不能准确实施《港区国安法》,中央理应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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