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个你可能不信的事实,要彩礼从始至终都是违法行为,甚至是被严令禁止的。先别急着反驳,我们来看一看以前的婚姻法是怎么说的。
1950年,周总理的妻子邓颖超同志主持起草了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其中明确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这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直到今天的民法典仍然保留了这一条款。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这就很奇怪了,彩礼在现实中难道还不够普遍吗?既然违法,为什么不阻止?我想可能有这两个原因,也欢迎大家补充。
第一,违法的不是收彩礼,而是要彩礼。如果社会普遍认为彩礼都是男方自愿赠予的,那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
第二,几十年来,我们的婚姻观念也一直在演变。在50年代,最重要的事情是推崇婚姻自由和义夫一妻制。而到了现在,婚姻制度的核心已经慢慢转变成了共同财产制度。无非就是两家人的钱聊一聊如何再分配。所以,本应该早就被时代抛弃的彩礼嫁妆又成了我们结婚的重要议题。哪怕法律制度就摆在这儿,但浪潮之下,又有多少人愿意做逆流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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