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是党委下属组成部门,代表党委对政法单位的领导,虽然是政法单位的领导机关,但没有办案权,不能插手干涉案件的办理,不能过问案件,除了领导督促政法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之外,实际上没有多大的权力。
关于政法委的工作职能
1、领导政法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治性是政法委的主要属性,代表党委督促政法各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听取政法各单位的工作汇报,协同党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政法单位的领导,确保“刀把子”始终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上。
2、协调政法各单位之间的关系。公检法司及国家安全部门是独立的办案单位,彼此互不隶属,但又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在办理相关案件中,需要几家单位联合办案时,就需要政法委出面协调各单位之间的关系,明确工作职责,打好组合拳。
3、督促政法各单位执行党委决策。主要方式有听取工作汇报、制定考核办法、成立督察组对某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党委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通报、督办的方式督促落实到位。
4、开展对有关案件的专项监督。政法委没有执法办案权,但却有对案件的监督权,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启动执法监督程序,从公检法单位中抽调专业人士,成立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敏感案件进行监督,回应社会关注。
政法委的权力比公检法小的原因
1、从法律上看,宪法和法律只赋予了公检法相关办案权力。公安局负责案件的侦查,检察院负责案件的逮捕和审查起诉,法院负责案件的审判。政法委是党委机关,本身没有办案权力。
2、从职能看,政法委的业务主要有综治、维稳、信访,主要以交办的方式督促政法各单位落实,不能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办理。特别是司法体制改革后,公检法对案件的办理实行终身负责制,对领导干部打招呼影响公正办案的情形一律记录在案,没有哪个领导会直接过问公检法办案。
3、从权力上看,政法委只有对政法单位的领导权。公检法作为具体办案单位,有审查、起诉、审判的权力,政法委只能通过制定政策,指导政法单位办案。同时,公检法除了接受党委领导之外,还要接受上级单位的业务领导,真正的办案权实际上在办案机关手上。
总之,政法委没有办案权,在权力方面实际上不如公检法。由于政法委是党委机关,政治地位要高于公检法,除了有政治领导权外,现实中的权力是非常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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