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承包人应得折价补偿款。
但这里的规定只是提及了“折价补偿”,但具体是以何种标准进行折价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法官会议对此进行了具体的探讨,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最高法观点
根据会议纪要,最高法民一庭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和复杂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合理预期以及对于相关合同风险的预先安排。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没有更加科学、合理、简便有效的折价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这种方式可以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双方当事人均不能从无效合同中获得超出合同有效时的利益,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和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能够保证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虽然使用了“可以参照”的表述,但如果工程建设未发生大规模设计改变,或者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约定不存在严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况,人民法院在具体裁判中,不宜任意将“可以参照”理解为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
建永律师点评
简而言之,最高法民一庭认为,就算合同无效,只要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出现大规模的工程设计更改、施工变更等情况,且合同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就直接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来计算应付工程款。
不过,这又衍生了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无效合同中没有对工程款的约定进行具体明确,又该如何结算呢?一般来说,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司法造价鉴定,然后参照鉴定结果来进行结算。
此外,实践中,还会产生损失、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这些费用是否可以被认为是法律规定的“工程价款”而一并主张,依然存在不同的观点。
结语
实践中,合同无效的情况非常普遍,但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合同就完全无用,尤其是其中的结算协议,在满足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竣工并投入使用等情况下,结算协议的效力是应该得到肯定的。
因此,无论是什么样的工程,乙方在施工之前,一定要仔细审视合同条款,只有这样,才能在后续产生纠纷后占据主动,确保工程不会白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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