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记者 黄晓云
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完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可以说是法院人“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的一项改革,是法官管理模式的一场“品质革命”。
2022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法官单独职务序列规定》,标志着中国特色法官职务管理制度基本定型并不断发展完善。
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人民法院队伍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始终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切实将党管干部、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严管厚爱及向基层一线倾斜等原则贯穿职务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在等级设置、等级升降、考核惩戒和工资制度等各方面“让法官更像法官”。
2015年10月,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实行单独管理,不同审级法院法官根据一定比例,实行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晋升制度,确保各类司法人员各归其位、各得其所,正式拉开了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的序幕。全国法院坚持“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系统集成”的工作思路,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任务落实落地,约12.8万名法官先后纳入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要求就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保障审判组织办案主体地位,确保法官依法行使办案职权,不依职务职级的高低分配审判权。为此,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将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与其他公务员职务职级层次不再一一对应,法官之间也不根据等级高低确定上下级关系,更不存在高等级法官领导低等级法官的问题。
人民法院80%左右的法官工作在基层,80%以上的案件化解在基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基层法官审判任务更重、责任标准更高。有效激励基层法官队伍干事创业,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关键所在。
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立足于法官从基层培养、到基层锻炼、在基层成长,坚持重点向中级以下法院倾斜,大幅提高中级、基层法院高等级法官比例,择优选升高等级法官的比例设置越向下级法院比例越高,确保司法资源配置向基层一线倾斜。各级法院实行比例控制的法官等级职数,确保有一定数量用于一线办案岗位,特别选升制度也明确只适用于一线办案岗位法官。个别长期在基层法院任职、工作特别优秀、为审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法官,甚至可以突破法官等级设置的“天花板”,晋升至二级高级法官,极大拓展了基层法官的职业发展空间。
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与法官员额制、法官工资制度等改革任务关联度高、耦合性强。随着改革的持续推进,单兵突进的“碎片化”改革无法适应改革需要,必须依靠系统性的思维、全局性的视野和协同作战的智慧,才能为改革发展革除羁绊、扫清障碍、指明方向。为此,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对法官等级的设置、升降及法官的管理监督等作出了全面规范。例如,对法官工资制度进行了重新设计和调整,新设了绩效考核奖金,并在中央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面构建了包括差旅、住房、医疗、公务交通补贴及养老保险在内的配套待遇政策体系,改革红利持续释放,法官职业荣誉感和守护司法公正的信心决心不断增强。
“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马世忠强调,下一步要更加注重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相关政策的系统集成和综合配套,切实推动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官队伍。
专家点评
推动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更加成熟定型
文 |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法官管理部部长 叶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法官作为法治队伍的重要力量,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新时代法官队伍建设,关键在于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职业特点、体现审判工作规律的法官职务管理制度。
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是由审判权的内在属性决定的。审判权具有不同于行政权的特性。审判权是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判断权、裁决权,具有亲历性特征,要求法官以直接言词为亲历的主要方式、以庭审为亲历的主要场所,亲自审查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听取各方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审判权具有中立性特征,要求法官不偏不倚地对待原被告和控辩双方,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审判权具有终局性特征,对纠纷实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一旦法官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纠纷在法律上就应得到最终解决或平息;法官在审判组织内部是平等关系,讲究少数服从多数。
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是由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的。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实行与其他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法官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上下级关系。这既不利于法官平等行使审判权,也不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和审判工作规律。法官等级主要代表职业资历深浅,等级不同的法官就同一起案件行使审判权时,权力平等、共同担责,不存在“谁级别更高,谁审批把关”的问题。随着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立案登记制等改革的全面落实,法官的审判任务越来越重,法官要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必须配以相应的职业待遇保障,才能将更多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才能使其在裁判过程中立场更中立、心态更超脱、裁决更公正,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法官单独职务序列与行政职级实现脱钩,大幅提高中级、基层法院高等级法官职数比例,基层一线法官职级低、待遇差、晋升通道狭窄、职业尊荣感不高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部署要求,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准确把握法官等级升降要求,健全法官职务序列转任定级制度,科学把握领导干部选任条件,不断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政策,推动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更加成熟定型。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2年第23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09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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