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目的在于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维护了司法公正。
二、功能及价值取向
执行异议之诉的基本功能在于通过实体审理程序判断金钱债权申请执行人基于生效裁判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权利与异议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权利谁更具有优先性。
执行异议之诉基本价值取向是基于公平原则,给予符合特定条件异议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的特别保护。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对执行标的物的权利归属进行实质审查,在各方当事人对标的物均具有民事权益且相关民事权益存在权利冲突时,还应对相关民事权益进行权衡比较。
三、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二)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
(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二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保护个人商品房消费者的居住权)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争议焦点问题
主要是围绕案外人对涉案财产、房屋股权、租金、矿山、车位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五、实务类型
1、案外人为不动产买受人,被执行人是普通公民或单位的。
如果案外人对不动产占有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通常判决买受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参考案例:
①(2021)鲁08民终2846号 张建霞、司福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②(2021)鲁08民终1772号李某、济宁市华运贸易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案外人为不动产买受人,被执行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如果案外人对不动产占有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通常判决买受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参考案例:
①(2021)鲁08民终5962号济宁市任城区聚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仇永祥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②(2019)鲁0811民初14037号宋亮与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3、案外人是房屋承租方。被执行人是房屋出租方。
如果案外人对房产。占有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通常判决买受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参考案例:
①(2018)鲁0811民初5197号戴志航与马倩茹、史磊一审民事判决书
4、案外人是房屋购买者,基于消费者享有的物权期待权,所以排除被执行人是房屋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26.【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与抵押权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第2条的规定,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故抵押权人申请执行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但已销售给消费者的商品房,消费者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规定涉及的权利保护顺位依次是:消费者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一般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其他普通债权。
参考案例:
(2021)鲁民终35号得源投资集团(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光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般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不足以排除被执行人是房屋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的。
参考案例:
(2020)鲁民终2984号张莉、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公司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的范畴,其本质是以建设工程的交换价值担保工程款债权的实现,该权利优于其他人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参考案例:
(2021)最高法民终988号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淳朴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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