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在国内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各种野生动物种群和数量明显地增加,全国各地生态环境显著改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
不过,野生动物是没有法律意识的,它们全靠自己的本能和天性生活。随着野生动物的数量越来越多,它们与人类生活之间必不可少地产生了摩擦。一些野生动物甚至给人类正常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困扰,它们不仅给人们带来了经济损失,有的甚至给人类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
云南象群北迁,造成的所有损失由谁赔偿?
2021年4月16日起,原栖息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17头野生象一路北上,离开它们祖辈生活和居住的原始森林,一路北上进行迁移。途中有两头野象没有迁移多久即自行返回,其余的15头象则一路北上,历经两个多月的时间,途经普洱、红河、玉溪并进入昆明,行程500多公里,这就是去年曾经轰动一时的南象北迁事件。
在象群向北迁移的两个多月中,但凡它们所经之处,都给当地居民带来了不少的麻烦。为了把群众的损失减少到最低,象群所经之地皆成立了相关的工作组,严密监视象群的迁移过程,以防给当地造成人物伤害。
即使是这样,但凡象群途经之处,还是给当地的居民带来了不少的损失。象群经过的地方,农作物被毁,青苗被完全踩踏,烤烟地全部被毁坏。此外,象群还在在村民家里吃苞谷,吃菠萝等,给沿线群众造成了严重损失。
据统计,本次象群北迁事件,相关保险公司共接到报案995件,预估损失636.63万元,涉受损农户2803户次。那么这些损失后来由谁进行了赔偿呢?根据公开资料来看,本次象群北迁造成的损失,最终全部由相关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这是当地政府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陆生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因此野生象北移对农民造成的经济损失都会在统计定损工作完成后,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国家既然要求我们要保护野生动物,那么当野生动物与我们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如果给我们带来了经济损失,那么国家是要给我们以赔偿和补偿的。云南野生象的北迁事件中,没有任何老百姓的损失被无视,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那么,是不是每一件野生动物给我们造成的损失,都必须要由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进行赔偿呢?答案也许会出乎许多人的意料。
江苏南通人老吴向当地管理部门索赔麻雀给他带来的损失,不料却被法院驳回。
老吴是江苏南通的一名普通农民。他在当地承包了20多亩耕地,每年种些蔬菜谷物维持生活。多年以来,通过自己的辛苦劳动,老吴的土地每年都能给他带来不少收入,他的基本生活正是通过耕种这些土地赖以维持。
但是近年来,老吴却被一件事情折磨得痛苦不堪!那就是自己的20多亩耕地,每年都被各种野生鸟类糟蹋,不仅导致各种作物产量大减,有的时候甚至辛苦几个月下来颗粒无收,严重影响了老吴的经济收入,以致于平时维持生活都有点困难。
经常前来光顾老吴的耕地野生鸟类,主要有喜鹊、麻雀、灰林鸽等几种。尤其是麻雀,它们不但数量众多,而且是留鸟,常年生活在老吴的耕地周围不挪窝,胃口奇好,只要是能吃的,它们从不挑剔。老吴辛苦种下的甜玉米,它们3天就能吃完;老吴种下的青毛豆5天时间就被它们啄食得一干二净;即使是许多鸟类的都不喜欢的大葱,同样也难逃它们的毒手,2天时间就就被它们啄完。
面对这样的情况,老吴对这些麻雀可以说是恨之入骨!但是老吴知道,这些麻雀虽然可恨,但它们却被国家列为了“三有”保护动物,个人是不能打也不能杀的,只能采用驱赶的办法。无奈老吴从东边赶,它们就飞到西边;老吴从南边赶,它们就飞到北边。到了后来纯粹根本不怕老吴,随便老吴采用什么样的办法都不能把它们赶走!
走投无路之下,老吴突然想到,既然这些鸟类是保护动物,那么它们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理应由保护它们的部门来承担,也就是有关部门应该对自己的损失给予补偿。
想到这里,老吴来到林业局,要求该局就麻雀给自己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共计索赔118000元。
当地林业局接到老吴的索赔请求之后,迅速组织人员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发现,事情的真相并非如老吴所说。
麻雀的主要食物并不是庄稼,虽然平时它们也会食用谷物,但是它们的主要食物更多地是各种昆虫。如果说麻雀对老吴的庄稼有损害的话,情况也并不是如他所说的那样严重。因为与老吴的耕地相邻的其他人家的损失就很少。即使有部分受损,他们也会及时补种,从而将自己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也就是说,老吴的作物欠收的主要原因不是由于鸟类的危害。
所以林业局认定老吴的损坏并不是由鸟类引起,因此对他的请求不予批准。眼看林业局不同意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于是老吴便将林业局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时认为,老吴的赔偿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但是江苏省目前并没有制定相关的补偿制度。如果参照其他省区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老吴的情况确实在补偿范围之内。不过这些地方如吉林、青海、云南、陕西都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损害要发生“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或“依法划定的区域内”的前提。
但是老吴所在的江苏省南通市并没有被划分为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也没有划定成特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因此在这里,人们被野生动物致害产生的损失并不能得到补偿,只能自己承受损失。
并且老吴也不能完全证明他的所有损失就是由麻雀造成的,同样还存在老吴面对鸟类的侵袭时没有采取足够措施,没有加以必要的防范,以及老吴自己疏于农作物的田间管理的可能。综合考虑到这些因素, 所以法院驳回了老吴的诉讼请求。
老吴的官司输了,法院的判决从法律上来说也没有什么问题。但是相比云南野象迁移所造成的损失全部得到了赔偿的事例,东苏南通的老吴却只能自己承担所有损失。我们跳出案件本身来看,其实从这件事情的处理上来看,还是更应该“以人为本”。国家法律要求各地制定具体办法,那么地就应该主动作为,及时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化解人类和野生动物之间的矛盾,减少农民对野生动物的怨怒,其实这也是对野生动物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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