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安某诉称,2020年4月7日,其与石家庄某公司签订位于湖南省石门县文化浮雕墙加工承揽合同,为该公司进行浮雕加工,且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安某住所地曲阳法院管辖。后,经核算公司共欠其工程款48万余元,因公司总以无钱为由推诿,于是安向法院起诉。
【异议】
审理期间,石家庄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合同中所约定的由曲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应为无效。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此,本案当移送至石家庄法院或石门县法院。
安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本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以曲阳法院不违反级别管辖;另,本案系承揽加工合同,且经核算后被告公司还向安某出具了欠条,因而此案也非建设工程专属管辖。综上,曲阳法院有管辖权。
【裁决】
2022年12月21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合同约定管辖法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且本案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遂裁定驳回石家庄某公司提出的异议。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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