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会玩!”山西,太原。一男子为了寻求精神刺激,多次组织他人进行聚众淫乱活动,在他的动员下,他的妻子也积极参与其中。因触犯刑律,夫妻俩双双被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某,出生于1986年,大学文化,某国企员工,党员。王某某妻子叫刘某某,比他大一岁,出生于1985年,也是大学文化,无业。二人育有一子。
由于觉得婚后生活乏味,王某某为了寻求刺激,经常在网络上浏览不良内容,在此过程中结识了张某某。张某某,出生于1982年,河北涿州人,大学文化,北京一家投资公司员工,党员。
由于二人都有固定工作,互相比较放心,加之兴趣相投,所以在了解各自的情况后,二人感觉相见恨晚。此后,在王某某的组织下,在其妻刘某某和张某某积极参与下,他们三人在太原市区某家宾馆、阳泉市区多家宾馆、北京市某酒店以及王某某家中,多次进行淫乱活动。
在此期间,王某某还带着妻子刘某某在太原市参与了其他人组织的聚众淫乱活动。
在后期,王某某在每次聚众淫乱活动中,都会拍摄一些照片,并将这些淫秽照片上传至一家成人网站,供他人点击观看。截至他被抓,网络点击量达到了87万余次。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真不知道王某某是怎么想的,明明有一份体面的工作,为什么非要干这种事情,难道就不清楚一旦案发的结果,不仅工作不保,而且还要被法律制裁?王某某不仅自己玩,还动员妻子参加,别人是害怕头顶大草原,而他是主动求绿,这绝对是一种心理疾病。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王某某因为在网上传播淫秽照片,被公安机关发现了,将其传唤到案。因为要交代照片的来源,不可避免就要交代照片的内容,所以问题就暴露了。
刘某某、张某某也随后一并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交代了参与聚众淫乱的事实。另外,其他参与人也提供了证词,证实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多次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情况。
王某某的辩护人指出,王某某的行为不具有直接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刘某某的辩护人指出,对于刘某某参与聚众淫乱的人数有不同意见。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某多次组织、参与聚众淫乱活动,并拍摄照片上传至网络进行传播,其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影响非常恶劣,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所以对于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至于刘某某辩护人所说的人数问题,有她的供述、证人证言证实,其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淫乱罪,所以也不予采纳他的辩护意见。
一审法院以王某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刘某某、张某某犯聚众淫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
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自己是初犯,以前没有犯罪记录,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问题,认罪态度好。丈夫现在在押,如果自己服刑,家中年幼的孩子无人照顾,父亲身患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婆婆有精神病,还在治疗过程中,希望能改判缓刑。
二审法院经过查明,当地司法机关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刘某某适宜社区矫正。因此二审法院对王某某、张某某仍旧维持原判,但对刘某某进行了改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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