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12月5日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灵农(肥料)罚〔2022〕11号
案件名称:涉嫌销售肥料产品有效成分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一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灵璧县向阳镇张某某农资经营门市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9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门店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劲霸土医生中药菌肥”{标称生产商:陕西中德禾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20)准字(8109)号;技术指标:有效活菌数≥2亿/克(实际活菌数≥6亿/克)本品增效成分:聚谷氨酸≥1100mg/Kg、壳寡糖≥0.2%、氨基酸≥5%、有机质≥30%、中微量元素≥20%;规格:20Kg/袋}国家公布的肥料登记证上登记的有效成分是有效活菌数≥2亿/克,当事人销售的该产品包装袋上标注的有效成分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一致,属于涉嫌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当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0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谈话调查。经询问,案发时,当事人共购进上述肥料150袋(20Kg/袋),进货 价 格 每 袋 70.00元 , 销 售 价 格 每 袋 75.00元 , 货 值 金 额 为11250.00元,未销售。至此,本案事实已调查清楚。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依据: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30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灵璧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处罚机关: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2年11月12日。
来源: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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