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一个女孩哽咽着说:你们能帮我疏通一下秩序吗?我怕我跳下去会砸到人,我真的活不下去了。消防员接到女孩的求助后,一边稳定她的情绪,一边用最快速度寻找欲轻生的女孩,情况十分紧急。
消防员快速安排人寻找女孩的位置,很快在一栋楼的顶层找到了坐在外缘摇摇欲坠的13岁女孩。当天刚下完雨,地面湿滑,女孩随时有掉下去的危险。消防员一边安抚女孩,一边慢慢从后方向她靠近,在她平静下来一点后,迅速冲上去将女孩一把抱住拖了下来。
1、这件事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有细心的网友发现,女孩的手背上还有输液后遗留的胶布,大家疑惑女孩是不是遇到难事了?
女孩在这种时候还在担心跳下去后砸到路人,真的太善良了,这么好的女孩子一定要好好活下去。
确实,13岁正是花一样的年纪,不管生活再困难,也总有渡过的一天,如果轻易结束自己的生命,就再也没有重来的机会了,希望女孩子能直面困难,积极面对人生。
2、女孩当时坐在一家医院的楼顶,如果她真的从楼上跳下去了,该院是否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院作为公共场所,应当提供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地上有坑,楼梯松动等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这件事中女孩的情况显然不在此列,她自己爬到顶楼坐在边缘,13岁的孩子应当知道这个举动有多危险,结合之前她报警的举动,应当认定为她是自愿放弃生命。
在这种前提下,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3、如果女孩跳下来,她的家长是否应被认定为看管不力?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女孩如果是避开监护人爬到顶楼,那么监护人就不存在监护不力的情况,如果家长明明看到她走出去,或者明明察觉到她情绪不对却未阻止的,就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后果。
4、如果女孩跳下来砸到别人,这个后果又应该由谁承担?
《刑法》规定,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出自故意,是在不能抗拒或者不可预料的情况下产生的,但客观上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这种情况下属于过失致人损害。
女孩主观上并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这种情况下应属于过失致人损害,并不属于犯罪。虽然不能认定为犯罪,民事赔偿却是不可避免的。
有人说,这种情况下家人不是太可怜了吗?不仅要承担亲人离开的痛苦,还面临着巨额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诚然,如果女孩跳下去,她及她的家人都很值得人同情,可这并不能抵消她侵犯他人生命权带来的后果。
有人说女孩只有13岁,是不具备行为能力的人,这种情况下致人伤亡,是不是不用赔偿?
13岁孩子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说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人,也叫不完全行为能力人。简单而言就是这种人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不管女孩有没有行为能力,只要她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家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份只能减轻她的侵权责任,却免除不了监护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故去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不管女孩是不是故意,她有没有行为能力,只要造成他人损害了,这个赔偿责任就应该由她的监护人来承担。
5、这件事发生后大家都很心疼这个女孩,认为她在这种情况下还担心是否砸到路人,实在太善良了。但是也有人提出疑问,这种说要跳楼却又报警的做法难道不是侵占公共资源吗?
警用资源是有限的,报假警等行为会影响民警的正常工作秩序,属于占用公共资源。
女孩跳楼被救下,不管是真报警还是报假警,如果引起多人围观,造成现场秩序混乱,这种情况下有可能构成扰乱公共秩序,造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后果。
因未女孩未满14周岁,不会被行政处罚,但会被批评教育。
最后,生命只有一次,不管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家人朋友,都应该积极面对困难,坚强勇敢地生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