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发现火灾隐患
责令限期改正
复查时
隐患仍未整改到位
11月24日
恩施市枫香坪村一酒店
被消防救援部门
依法处罚款 8000元
并责令将火灾隐患限期改正到位
近日 ,恩施市消防救援部门在对枫香坪村一酒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存在以下问题: 1.防火巡查未如实记录;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定期组织维修保养;3.按下酒店十一楼两个手动报警器,应急广播不播放,应急照明没有点亮、声光报警不发出声光信号、机械正压送风机排烟风机不启动、非消防电源没有切断;4.抽查酒店十一楼消火栓管网、喷淋系统管网水压不足;5.防毒面罩过期。
针对该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消防救援部门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到位。
限期届满后,恩施市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该酒店进行复查,发现该酒店未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11月24日,恩施市消防救援部门依法给予该酒店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处罚,并责令该单位将火灾隐患限期改正到位。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罚款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根本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保障你我消防安全
来源:恩施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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