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你,你咋是这样的?你先别说话,听我解释,我对你什么都没做,你放心好了,我现在就走。”男子刘某说完就立马离开了。
27岁的白倩醒后见到突然出现在自己家里眼前的陌生男子,在最初的诧异过后,等刘某刚一离开,就拿起电话报了警,而刘某在得知对方竟然报了警后,也傻眼了。
案例回顾
白倩今年27岁,小名本来叫倩倩,但是从小到大,同学们都叫她黑倩。
为啥呢?因为白倩从小就比较黑,五官也很一般,眼睛又特别小。所以,时间久了,同学们都不叫她白倩,叫她非洲黑倩。
白倩起初听的时候很生气,但时间一久,也就习惯了,毕竟,她也管不住别人的嘴,爱叫啥就叫啥吧,她本来长的也确实一般。
白倩家住在本市的一个小镇上,大学毕业后,就顺利的留在了本市工作。
为了方便工作,缩短上下班时间,小倩就在离公司不远的地方租了个公寓。
小倩父母想着,一个女孩子单独住在市里,便想着过去陪她,也安全。
但是小倩却笑着拒绝了,说别的女孩子有可能会存在不安全一说,但在她的身上不存在不安全这一说,谁让她从小到大就不是一般的黑呢。
白倩平时的上下班时间并不固定,还经常会加班,所以即便她在这个公寓已经住了好几个月,但是,对于周围的住户,她还真不认识。
而男子刘某就是白倩的邻居,就住在白倩的隔壁,平时也不出去上班,就一个人成天在家里待着。
这天,刘某刚准备出门,就看见隔壁新搬来了一个邻居,看背影还是个女生,刘某一下就留了心。
后来,在几次特意的留心当中,刘某基本清楚了白倩的大概出行时间。
于是,在白倩的一次休假时,刘某想办法打开了白倩的房门,看见白倩正在午休,便拿起木棍准备将其打晕,再与之发生关系。
结果下手力度没掌握好,白倩这时候被敲醒了,而刘某在看清白倩的正脸之后,为之一愣,随之便赶忙掩住白倩正准备呼救的声音。
白倩在被敲醒后,睁开眼看见眼前的陌生男子,正准备呼救,就被对方捂住了声音。
“你别说话,我跟你说,我对你什么都没做,你放心好了,我现在就走。”男子刘某说完不等白倩反应过来就仓促地离开了。
而白倩在对方离开之后,也慌乱不已,待平静下来之后,便立马拨打了报警电话。
随后,警方便将二人都带去了派出所。
那么,刘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最终,经过警方的调查和二人口供之后,刘某的强奸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但有点观点则认为:
按照以上定义,男子刘某一要违背白倩的意愿,二要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这是构成强奸罪的核心定义。但刘某却并未与白倩发生关系,看此情况,似乎并不构成强奸罪。
但需要注意一点: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男子刘某虽然没有与白倩发生关系,但是,在此之前,却抱有此目的和行为,这是主观意识上已经存在的,但是,因看到白倩之后,却突然放弃此目的和行为,就此离开,所以,根据以上相关定义,属于强奸罪中的犯罪中止。
那么,如何区分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呢?
司法实践中,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很简单,简单的概括能达目的而未称为中止,能达目的而不能视为未遂。
那么,刘某最终为有何处罚呢?
司法实践中,强奸中止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但是如果造成损害的,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应当在此基础上减轻处罚。
在此次事件中,刘某虽说是犯罪中止,但事先进入她人房间,并用木棍敲其头部,而刘某此行为已对白倩造成身心成伤害,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写到最后
通过此次事件,我们独身在外,尤其是女性朋友,一定要提高防患意识,遇到像白倩此类事件时,一定要及时报警,也好尽快将歹徒绳之以法。
而刘某也没想到,自己一时不当的举动,会给自己带来多么大的代价,他真的是悔不当初啊。
今日互动:你们身边有没有听说过此类事件?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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