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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监部门披露:辽宁省委原副秘书长于沈波已被“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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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辽宁省纪委监委官网通报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于沈波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这也是辽宁纪检监察部门首次披露曾担任辽宁省委副秘书长等职的于沈波已经“落马”的消息。
上述通报指出,经查,于沈波丧失理想信念,无视党纪国法,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泄露工作秘密,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通报强调,于沈波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于沈波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官方简历显示,于沈波,男,汉族,1963年1月生,辽宁沈阳人,在职大学学历,1982年12月参加工作,1989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于沈波曾任辽宁省政府应急办副主任,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主任兼省政府督查室主任,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等职,2018年10月起担任辽宁省委副秘书长兼省委办公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记办公室(省委秘书室)主任。
2020年1月,于沈波获任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后逐步卸任辽宁省委副秘书长、省委办公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记办公室(省委秘书室)主任等职,于2022年1月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22年11月29日下午,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闭幕。会议公告显示,于沈波、赵长富、汪洪溟和付忠伟的省人大代表资格终止,于沈波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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