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是太可恶了,没想到居然做出这种事儿……”山东泰安,男子张某(化名)今年才30岁出头,系武警河北省总队士官,本来家庭幸福美满。2018年4月2日,张某与妻子宋某在泰安市岱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之后因为工作原因,张某长期在外地工作。没有想到在此期间家庭发生了意外状况,婚后宋某与嫌疑人刘某(化名)在偶然机会结识,发展并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更为过分的是,2019年农历春节前夕,刘某趁张某不在家,居然大胆大地跟宋某同居生活。期间,刘某更是多次通过微信侮辱、谩骂张某,并向张某发送宋某私密不雅照片。后张某部队领导李某通过张某手机微信语音通话,对刘某进行告诫,但其仍拒不悔改。
(素材来源于刑法身边事公众号,笔者稍作整理)
1.本案中,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嫌疑人刘某明知宋某军嫂身份,依然利用工作便利与其结识交往,并长期保持着不正当关系。甚至趁张某不在家,公然与宋某进行同居,有关行为已经构成破坏军婚罪了。
事实上,现役军人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婚姻关系而被刑法以更为严苛的条件予以保护,现役军人婚姻关系的破裂对现役军人乃至军队的稳定均有影响,这也是我国刑法设立本罪的立法原因。
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关键在于是否与对方进行同居。此处的同居应当作广义上的理解,既包括典型的共同居住生活,也应当包括有同居性质并产生结果的行为。
本案中,就客观行为来分析,嫌疑人刘某与军嫂宋某共同生活、居住,并发生性行为,长期保持不见的两性关系,对现役军人的婚姻状况产生了不可逆转的影响,是为刑法所严厉打击的,已经高产破坏军婚罪了。
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正是因为如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嫌疑人刘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2.除了对嫌疑人刘某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法律惩罚之外,作为军嫂宋某违反夫妻之间忠实义务,在婚姻程序期间与嫌疑人刘某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这种行为法律上如何评价?
实际上,从刑事责任角度来分析,宋某不能评价为破坏军婚罪,但是有可能构成重婚罪的。根据刑法规定,破坏军婚罪的要件必须是,行为人与军人的配偶结合,也就是说没有宋某,嫌疑人刘某完成不了破坏军婚罪,但宋某只是该罪的组成部分,而不能成为该类犯罪的主体。
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
这里的“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夫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这种夫妻关系既包括经过合法的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夫妻关系,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重婚罪的重婚行为,既包括登记结婚,也包括“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本案中,对于军嫂宋某来说,目前披露的案情宋某与刘某仅是同居,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尚需查证,故不能直接认定其构成重婚罪。不过,还是建议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调取二人同居期间邻居、物业人员等的证言,还有缴纳水电暖气费用的账单,这些必要的生活支出证据,查证外界是否认为二人是夫妻关系。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无论是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当前和平时期,军人对国家和平与发展都作出了巨大贡献,军队是国家安定和人民政权稳定的基础。
破坏军婚是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望大家切莫以身试法!军人保家卫国,冲锋在前,不能让军人流血流汗又流泪呀!
#法律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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