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两人在台湾已经离婚,但是汪小菲需在内地起诉大S离婚,法院判决后才能算离婚。
张兰直播时说大S和汪小菲还不算离婚,两人结婚是在北京民政局领的证,现在还没有取消,所以大S再婚应该算是犯了重婚罪。
问题来了,大S和汪小菲离婚了吗?
这个问题貌似很搞笑,实际上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台湾地区和内地判决相互承认问题。也涉及到中国和世界上其他国家判决相互承认问题。
本案大S在台湾地区已经离婚,因此她在台湾重新结婚没有问题。
但是,汪小菲的离婚尚未得到内地法院承认,同时因为已经超过承认期限,汪小菲想要再结婚,只有在内地起诉大S离婚,然后才可以结婚。
但是,两个人都不会构成重婚,因为仅仅是离婚没有得到“认可”而已,而不是没有离婚。
一、汪小菲与大S在台湾地区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要经过大陆法院“认可”才会在内地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该文件规定,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不能自动在内地生效,要经过内地法院认可才有法律效力。从这点来说,大S和汪小菲离婚判决在内地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汪小菲不能直接持有台湾地区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在大陆办理日常事务,也不能持台湾地区法院判决再次登记结婚。只能向大陆法院申请认可其与大S由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离婚民事判决(包括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等或由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委员会等出具并经台湾地区法院核定,与台湾地区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调解文书)。
二、汪小菲如何在内地申请承认台湾法院离婚判决?
1. 内地管辖法院
汪小菲应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2.应当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及证据?
(1)申请书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申请时间和住址。
(二)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及证明文件;
(三)请求和理由;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身份证明材料
汪小菲的身份证、结婚证。
(3)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向法院提供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书正本,提供正本有困难的也可以提供证明无误的判决书副本或者相应的证明文件。
此外,当事人还应向法院提交判决已经生效的证据。生效证明需要当事人与作出判决的台湾法院联系,法院会出具该证明,并通过海基会寄交国内法院或当事人。
(4)内地一方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的证明文件
通常台湾地区法院的出庭通知(传票)以及判决书都是通过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海基会)传送的, 因此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台湾地区法院的出庭通知以及海基会的书函。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如果被告未经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不承认和认可此类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
申请人须提交内地一方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的证明文件。因为未经合法传唤就缺席判决的,我国法院不予承认。我国台湾地区的出庭通知及判决通常是通过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传送。
上述生效证明及传唤证明原则上应在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再交由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但是考虑到如申请人为被告,且为居住在内地的,则无须进行公证及核证。如果申请人为原告的,则必须提交公证、核证手续。
二、法院接受申请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依法予以初步审查,如果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会在7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同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后,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不具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
三、其他需要当事人注意的事项
1.时效的限制
申请承认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一年内提出。超过一年,只能在大陆起诉离婚。
2.申请的撤回
在人民法院受理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申请。
3.也可以不选择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直接向大陆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大陆法院依照正常案件审理流程判决离婚。
本案汪小菲只能选择起诉大S,通过正常途径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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