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是乙方与甲方之间最为常见的纠纷,乙方为了让甲方尽快签署结算书,往往会放弃一部分利益。那么,等到双方在达成结算协议后,乙方如果觉得自己利益受损,还能否再行主张违约金和索赔呢?本文中,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就结合一起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进行分析。
最高院案例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690号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气体灭火装置安装问题。如前所述,案涉工程已经消防验收备案并于2015年10月交付迈崴公司。在此情况下,迈崴公司主张消防工程未按设计安装气体灭火装置,应举证证明,原审法院分配举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迈崴公司主张其于2015年11月即发现消防工程未按设计安装气体灭火装置并与建工四建多次口头沟通,但未举示证据证明;2018年2月9日案涉工程完成结算时,双方又将气体灭火装置费用计入结算造价。
原审判决据此认定迈崴公司主张其早已发现气体灭火装置未安装且提出异议,却在时隔两年多后结算时将该部分工程费用计入造价,有违常理,并对迈崴公司申请市外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由本案可知,一般来说,已经完成结算后,乙方再提出索赔申请,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不过,由于法律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观点。
支持的,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4条 规定:“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不支持的,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就规定,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同意不计算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一方当事人在结算完毕后再主张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可予支持。
建永律师建议
总而言之,建设工程的索赔与反索赔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技术、管理、经济、法律四方面的专业知识,是工程管理综合实力的体现。通常单项索赔容易得到支持,综合索赔很难成功。
因此,建议当事人在工程管理过程中,用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注意搜集相关证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和程序,勤签证,勤索赔,避免最后提出一揽子索赔,一旦得不到支持,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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