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关于杨某所提他人拐卖给王某1,双方本无任何夫妻感情的问题,经查,原、被告相识结婚共同生活十余年,并育有一子二女,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被拐卖的事实,亦未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感情尚有挽回可能,对杨某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528民初4059号
原告:杨某,女,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文,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文、被告王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2003年被他人拐卖至被告所在地河南省息县城郊乡徐庄村,卖给被告王某1。××××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2,2009年4月16日原告在被告的威胁下才在息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3,××××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4。在此期间,原告一直惶惶不可终日。2020年初,原告趁被告不注意独自离开被告住处,现在外独自维持生计。原被告双方本无任何夫妻感情,且系未成年就被拐卖给被告,双方年龄差距过大,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但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辩称:杨某起诉的理由不属实。杨某不是被人拐卖的,而是通过其父母介绍认识,王某1支付彩礼之后,双方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并育有三个子女。因家庭生活压力,杨某于2020年3月份提出外出务工挣钱,减轻生活压力后才外出,开始尚能家里汇款。
经审理查明,杨某与王某1经人介绍认识后共同生活,于××××年××月20生育长女王某2,2009年4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次女王某3,××××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4。2022年7月11日,原告以被他人拐卖给王某1,双方本无任何夫妻感情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宽容和帮助,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关于杨某所提他人拐卖给王某1,双方本无任何夫妻感情的问题,经查,原、被告相识结婚共同生活十余年,并育有一子二女,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被拐卖的事实,亦未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感情尚有挽回可能,对杨某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仟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收款单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70,开户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转自:裁判文书网、法律人生路)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