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新闻网运城讯 11月28日,盐湖公安公众微信消息消息:“运城一阳疫情传播者被刑事立案”李某是咎由自取,还是罪有应得?大家一起来讨论一下。
11日23日8:57分至9:07分,上海返盐湖李某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逗留走动仅10分钟,导致783人被管控、政务中心被临时管控,11月24日,李某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试问李某返盐后,是如何履行居家隔离手续的,小区地防疫是怎么管控的。外地返盐应该是点对点隔离不应该没人管控吧,这些环节的工作人员应不应该追责?
2022年11月21日,犯罪嫌疑人李某久(男,63岁)自沪返运后,未遵守居家健康监测规定,外出串门,进入商店、超市、办公单位等公共场所。这些场所是不是应该看其行程码,如果看后,李某就没有机会到这些地方乱窜。
据盐湖公安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久刑事立案。作为当事人,隐瞒行程和接触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是有不可推卸责任。当事人明知自己有传播风险,却隐瞒行程在公共场合流动,应该按照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也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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