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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绝不吞毒丸!国安法不容挑战,人大释法、移案内地彰显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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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柳扶风

香港终审法院将于星期一就黎智英聘请“洋律师”介入国安案,以及律政司申请上诉许可一事作出裁决。 上周五,终审法院“开庭”处理了此案。 三方——律政司代表、终审法院、黎智英的代表律师,各据陈理,唇枪舌剑。 从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和两名常任法官的观点来看,最终判决的趋势很明显。

该上诉案的焦点是《港区国安法》的实施与当地司法系统执行普通法的相互关系问题,香港发生的国安事件是应以《港区国安法》作为判决案,还是由当地司法指导普通法? 律政司强调,《港区国安法》源自内地刑法,海外大律师很难配合法庭的解释,只会适得其反。 终审法院质疑,国安案件仍须按照当地法例和普通法原则处理案件。 根据这个“原则”,《港区国安法》是虚构的,是一纸空文。

目前,此案已提交香港终审法院。 无论终院如何判决,无论“黎智英方”、“律政司方”谁输,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不相容”的矛盾。 香港本身无法纠正《港区国安法》与香港司法体系、普通法的矛盾,是一辆走两条路的车。 这个问题,只能由中央插手解决。

目前,如果“律政司方面”在终院获胜,黎智英不能聘请“洋律师”介入国安事件,黎智英必须从当地聘请代表律师。 如果终院宣布“黎智英方”获胜,并授权“洋律师”答辩黎智英,那就是说不知道把《港区国安法》放在哪里? 中央和香港政府能吞下这个《港区国安法》武功的“毒丸”吗?

中央有两种方法可以挽回这一局面。 一个是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否决香港终院的判决,香港司法机关按照人大释法重新审理此案。 二是按照《港区国安法》的规定,将黎智英案件移送内地国安司法机关审理。 这个方法应该优先考虑,一是《港区国安法》册有这个权力,二是通过本案阐明国安法不能挑战的权威

本文刊登在东方日报上,原题为《龙吟虎啸:国安法威权不容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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