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和有关部门,是两样神奇的东西,前者代表了一种早已公认确定的且可以应付一切事情的执行规范,而后者则是执行该规范的权力承载。在社会中,这两样东西结合起来,就变成一把模糊又确切的尚方宝剑,可以终结一切的纠纷,无论如何向前追溯原因,只要到此,仿佛就遇到了一堵墙,让人无话可说。
人活于世,如果想说点什么,做点什么的话,必须有个对象,否则什么也说不出,也做不出来。比如抬头望向天空,就可以对太阳说点什么,可以说太阳东升西落,也可以说太阳西升东落。那么肯定不是所有的说法都是对的,这时,就需要有个判断对错的准则。
为什么要判断对错,也许太阳升起落下的判断并不太影响说话的人,但如果无法判断老虎是猛兽还是朋友,那就是一件性命攸关的事情了。那这个对错又从哪儿来?
最初这些都来自于经验,当人们看到自己的同伴被猛虎扑倒丧命,自然就会的出见了老虎要跑的结论。但人的能力并不仅限于此,经过长期的经验观察,人们开始从研究中得出一些知识,确定了老虎的习性特点,并将其归类,这样就有了一套可以判断对错的标准。
而这套标准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将其称为“自然”,人如果说一些关于自然的事情,那么对的情况就是要合乎自然的道理。无论太阳东升西落、猛虎扑食还是万有引力、能量守恒。
自然就像一座法庭,随时可以根据其道理来判断对错。但其合法性就来自于自然之物的对错原因都蕴含在自然的世界当中,自然作为一切的理由,就可以充分的判决一切。
然而当涉及到人的一些决定的时候,自然的法则就进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因为人的行为,不仅仅遵从了自然的法则,更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人的意志。人可以在不受胁迫的情况下决定向左走还是向右走,这并不是由自然导致的,而完全由人自身所得出结论。
所以,如何判断一个人的行为的对错,就成了个难题。
古往今来,人们能得出的最好结论,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更明确的来说,就是遵从理性的判断。比如我不希望别人伤害我,那么我也不应该去伤害别人。由此,对人的行为的判断,就可以借助于理性,也就是说“合理”成为一种判断的前提。
有句俗话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理性往往会陷入一种困境,或者悖论,即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往往能够得到一些矛盾的结论,无论从哪一边看,似乎都是对的,然后放在一起却无法自洽。
也就是说,这个人的理性,无法像自然那样稳定且统一,就算我不想伤害自己,也不愿意去伤害别人,但无法保证有个人天生的就想要去伤害别人,这时的“理”就失去了效率。在这样的环境中,注定会导致人人自危,互相猜忌,无法共存。
为此,人们必须要模仿自然,创造出一套具有绝对权威的“理性”,让聚集在一起的众人,可以充分知晓,并绝对服从。用什么来保证这个权威呢?就出现了立法和执法。
为了彼此能够顺利、安全的生活在一起,人们运用理性,制订了行为的准则,做什么是对的,什么是不被允许的,然后将这些定义为“法”,人们做事就要“合法”,否则就要受到惩罚,在这样的威慑下,人们得以获得一个共同生存的基础。
但问题在于,这种“合法”的要求,并不像自然一般牢不可破,对照着自然可以看成一个整体,其原因汇集在一个不由人改变的外部世界。但“法”本身的“合理性”并不在人的外部,而在每个人的头脑中。
也就是人赋予了“法”的“合法性”。当人们选择遵从一种“法”的时候,则将这种法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或者说一些事情的能做或不能做的原因。但人们同样可以选择不遵从“法”,因为并没有一个强制的东西,能够让人一定要去认同。
所谓“法”或“权”,也并不是像太阳一般永远的闪耀,当法僭越于理,权凌驾于人时,合法性就显露出危机,那些曾经缔约,共同遵守法律的善良之人,同样也可以罢黜那些莫名其妙的规则,或掀翻看似牢固的牌桌。如果一条法,无人认可,也无人遵循,它本身是没有任何能力的,它需要权的强制性辅助。而权再大也不可能大过绝大多数人的意愿。
合法性的危机,不是突然显现,就像巨石上的裂纹,堤岸上的蚁穴,开始并不显露,人心的判别,最初并不会影响行为。一旦到达某个阈值,当人们汇集在一起,交流着彼此心中标准,发现曾经的合法已经不再合法,人们就推行一个新的规则,即便最初会受到阻力,甚至是权的威胁,一旦这些规则传遍每一个人,那么黑色玄武岩上的法典就自然崩裂,一切坚固的终将烟消云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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