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都美竹出面曝光吴亦凡“选妃”,2021年7月31日吴亦凡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批准逮捕,2022年6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同年11月25日一审宣判,时间过去了一年多。从刑事诉讼法角度来看,虽然案件经过一年多才做出一审判决,但仍在法定的诉讼期间内,本来一轻普普通通的刑事案件,只所以引发大家关注,或许与吴亦凡身份及其所犯罪的严重性有关,以下结合法院的判决,就法院判决认定的吴亦凡所犯两个罪名,从犯罪构成角度展开分析,敬请阅读和指导。
一审认定的事实及判决
2022年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案,对被告人吴亦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驱逐出境;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亦凡于2020年11月至12月间,在其住所先后趁三名女性醉酒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2018年7月1日,吴亦凡在其住所,伙同他人组织另外两名女性酒后进行淫乱活动。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吴亦凡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聚众淫乱罪,应依法并罚。根据吴亦凡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吴亦凡所犯罪名之一:强奸罪
细数我国刑法,涉性犯罪所规定的罪名极其有限,仅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两个罪名,虽然罪名规定得少,没有对各类具体行为细分,但从我国刑法现有的三个罪名来看,基本能完成各类针对妇女、男性或未成年人性自主权的保护。以下仅谈与本案相关的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在本案中的运用。
强奸罪构成要件内容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本罪保护法益为妇女性自主权或性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关系的自己决定权。可见,我国刑法对妇女性自主权保护内容极其广泛,任何一个环节未取得妇女承诺,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均侵犯妇女性自主权,或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据此,取得妇女承诺或动机被骗的,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不是侵犯妇女性自主权的行为,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当然与犯罪无关。从强奸的构成上来看,违背妇女意志与是否存在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如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系表里关系,即没有手段行为的绝对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反之亦然。
强奸罪的手段除了暴力、胁迫外,还有其他手段,如趁被害妇女醉酒,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状态与其发生关系的,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过失不构成强奸罪
实践中,过失强奸的情形是存在的,如误将她人当妻子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行为人没有认识到构成要件要素中的对象,而对象是强奸罪必须认识到的要素。刑法规定,强奸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因此,过失强奸的情况下,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的基本犯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徒刑。同时,《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又规定了六种加重处罚情节,其中“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便是加重情节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亦凡于2020年11月至12月间,在其住所先后趁三名女性醉酒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因此,对于吴亦凡所涉强奸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量刑适当。
吴亦凡所涉罪名之二: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聚集三人或三人以上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本罪保护法益为良好的伦理秩序或公众对性的感情,尤其是性行为非公开化的社会秩序。
淫乱行为的内容极其广泛,但是,本罪的淫乱活动仅指身体的淫乱活动,聚众观看淫秽物品或数人在不同地点网上裸聊的行为,不是本罪规定的淫乱活动。对于参加聚众淫乱行为的人,不必具有强制性,如果强迫他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涉嫌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与聚众淫乱罪,数罪并罚。
由于本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本罪侵犯的法益必定与社会秩序相关,没有侵犯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的聚众淫乱行为,由于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因此,不构成聚众淫乱罪,如性行为是秘密状态下进行的,即前期的组织等行为具有公开性,由于秘密状态下的性行为,不可能让不特定或多数人看到或感知,没有侵犯公众对性的感情及性行为非公开化的社会秩序,因此,秘密状态下聚众淫乱行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据此,在酒店或宾馆这样的公共场所实施的聚众淫乱行为,只要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为,不可能被不特定或多数人看到或感知的,不构成聚众淫乱罪。那么,在自己住所内实施的聚众淫乱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本文认为,一般不构成除非在自己住所进行的聚众淫乱活动,可能被不特定或多数人看到或感知的情况下实施的,这要根据现场情况具体分析。
本案中,吴亦凡在其住所,伙同他人组织另外两名女性酒后进行淫乱活动。是不构成聚众淫乱罪,由于没有更多证据支持,本文不作评价。
结语:结合法院认定的事实及判决,本文就法院认定的的罪名进行了简要分析和说明,重点就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尤其是聚众淫乱罪保护的法益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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