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杨立新:
正确适用侵权责任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是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自由的保障。民法典作为民法基本法,与其特别法一道,形成了“5+3+4”的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构造体系,即总则编规定、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特殊侵权责任规定、人格权编规定和特别法规定的五重结构,分为通用免责事由、专用免责事由和具体免责事由三种基本类型,形成通用免责事由适用于全部侵权行为、专用免责事由适用于全部侵权行为、具体免责事由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的一般侵权行为和具体免责事由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四种适用范围。这一体系的优势在于,实现了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构造的完整性,保证了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内容的完备性,明确了侵权责任免责事由适用的针对性;能够划清侵权责任构成与民事主体行使权利行为自由之间的界限,对于保护民事权利,制裁民事违法侵权行为,具有重要价值。正确适用侵权责任免责事由,须掌握好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体系的构造,在应当适用的范围内正确适用,以实现民法典规定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体系的立法目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冯玉军:
高质量立法为良法善治奠基
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成就及显著变化,有五个突出特点:夯实党领导立法的制度建设,加强政治引领;聚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变立法观念;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提高立法质量;运用立改废释纂等多种立法形式,发挥立法效能;遵循立法规律和求是创新原则,破解立法难题。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实施并于2015年修改以来,对规范立法活动,推动形成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效果显著。但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再次全面修改立法法,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应对立法的新问题新挑战新特点,更好地引领和推动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乃至法治体系建设的枢纽工程。因此,应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体现党领导立法原则和“全过程人民民主”,对标2018年宪法修正案与最新立法紧密衔接,总结立法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员马颜昕:
行政法典应对数字政府建设予以全面回应
行政法典有必要对数字政府建设作出全面回应,以实现对数字时代行政权力的有效约束。数字政府建设强化了公共行政的共性基础,为行政法法典化进程提供了支撑,而法典化本身也将积极回应数字政府建设的整体性要求。行政法典应当主要规定基础规则而非具体制度细节,以应对数字政府建设加速创新的挑战。在内部体例上,由于数字政府建设贯穿公共行政各个领域,与其他编章有大量交叉,因此,难以独立成编。在外部关系上,行政法典需要处理好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领域法的竞合问题。具体内容上,行政法典应当对数字政府建设予以全面回应:总则编中,贯彻和发展现有原则并吸收新的原则;行政组织编中,重新界定行政主体,规范公私合作与公务员数字素养;公物编中,建立公共数据与政府数字基础设施系统性规范;行政活动(行政行为)编中,完善自动化行政行为规范;行政程序编中,完善数字化行政程序,保护相对人的选择权,建立监督纠正机制;行政救济编中,建立新技术证据的运用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彭玉:
涉案企业合规有两种立法实现路径
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由检察机关主导推行。改革中检察机关应遵循平等保护、能动司法、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双赢多赢共赢与“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等检察理念。涉案企业合规的立法实现路径有两条。一是法律原则层面,应明确规定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比例原则与检务公开原则。二是法律规则层面,应将涉案企业合规的适用范围规定为涵盖各类市场主体。创设涉案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规则;完善单位犯罪惩治规则,采取新组织体责任论;增设企业有效合规作为单位犯罪出罪事由与从宽量刑依据;设立行刑衔接相关规则。
(以上依据《求是学刊》《法学杂志》《现代法学》《法治现代化研究》,张宁选辑)
[版面编辑:张宁]
[责任编辑:杨景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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