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木材 图片来源:木头云)
来函咨询:我在俄罗斯远东地区做日用品批发、零售生意的。从国内进货,在俄罗斯销售,这样就积累了大量的卢币;但是在国内只能用人民币进货,所以我们需要将卢币换成人民币。后来,有个人来我们市场上转悠,问我有没有卢布,他需要串卢布,具体他是做什么用的我也不清楚,于是就跟串了一些。上个月,我接到一个海关缉私局的电话,通知我去接受问话。我去了,做了一份笔录,就让我回家了。前几天,又通知我去做笔录,说还有一些问题要进一步了解,请问我这种情况,问题严重吗?
吴国雄律师:
1、《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2、何谓通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通谋:(一)对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同意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二)多次为同一走私犯罪分子的走私行为提供前项帮助的。
3、如果你确实不知对方从事走私犯罪活动,一般不应认定为走私犯罪的共犯。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不是专门从事非法兑换外币业务的人员,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你没有提供更多细节,请你根据上述规定自行评估、判断。
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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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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