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人们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有很多种方式和途径,其中最直接、最普遍的方式就是慈善捐赠,而随着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慈善信托开始走入人们的视野,成为新的财富向善手段之一。
那么,同样都是将财富所有权转移至公益慈善事业,慈善捐赠和慈善信托究竟有哪些区别呢?本文将结合两者法律关系、财产独立性、受益人和实际功能四方面做简要分析以飨读者。
一、法律关系区别
慈善捐赠的本质是“捐赠”,体现由捐赠人与受赠人组成的合同法律关系。我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部分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实施具体赠与行为时,应依据和遵守《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规。
慈善信托的本质是“信托”,体现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组成的信托法律关系。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我国《信托法》还设定了“公益信托”专门章节加强对公益信托的指导和监管。在慈善信托的设立和运行过程中,应依据和遵守《慈善法》《信托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法规。
法律关系的不同,导致实施捐赠和设立信托的手续和流程难易程度不同,捐赠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日常生活中人们随手的打赏或者网络捐款就是双方建立合同关系;而设立信托必须严格采用书面形式,确定委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开展财产登记等等(依据《信托法》第九条),设立较为复杂。
二、财产独立性区别
捐赠完成时,捐赠的财产所有权转移至受赠人,财产与受赠人原有财产合并,捐赠人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撤销捐赠(特定情况参见民法典赠与合同章节)。
慈善信托(也包括其他类信托)成立时,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虽然交给了受托人,但信托财产仍独立于受托人自有财产和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同时也独立于委托人财产)。
慈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得财产在存续期间的安全性得到提升,同时还可以设立第三方监察人,更有利于委托人慈善意愿的实现。
三、受益人区别
慈善捐赠时,可以将财产直接捐给最终受益人,也可以与慈善组织约定特定或非特定受益人(特定受益人不得为捐赠人利害关系人)。
慈善信托的受益人则必须为非特定对象,信托文件虽然可以设立一定的筛选条件或范围,但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
四、实际功能区别
(一)金额限制
人们日常捐赠时,金额并未限制,也无需缴纳慈善组织管理费之外的其他费用,通俗来说就是“一分也是爱”。而设立慈善信托往往都有一定金额门槛,在设立过程和运行期间也需要向受托人支付固定费用,并不适用于小额财产。
(二)慈善目的实现能力
慈善捐赠一般都是直接捐赠至最终受益人或专业的慈善组织,能够较为直接地实现慈善目的。而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达成主要依赖受托人能力,目前我国慈善信托受托人主要为信托公司,其在慈善项目策划、实施、监督等环节能力不及专业慈善组织机构,故现阶段慈善信托往往采用“信托公司+慈善组织”的双受托人模式。
(三)保值增值能力
慈善财产捐赠至受赠人后,财产的保值增值主要依靠受赠人能力,在我国,受赠人主要为慈善组织,大部分慈善组织的保值增值能力不及专业金融机构且承担投资损失的意愿不强。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一般为信托公司,慈善财产保值增值预期更高,实现“慈善永续”(即实现慈善财产“留本用息”)可能性更大。
(四)抵税票据开具
根据我国《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慈善财产捐赠至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时可以获得公益性捐赠票据用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抵扣。而我国目前暂时未有明文规定委托人在设立慈善信托时可以享受抵税优惠。
注: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不代表机构立场。
作者:蔡锋(深圳市创新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研究员)
编辑:傅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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