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不知道我使用的农药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我只是想让火龙果长得更好些,下次我一定不会犯这种错误了”,公益诉讼被告人陆某在法院送达民事调解书时悔恨地说。近日,麻栗坡县人民法院顺利调解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12日,被告陆某采摘了自己种植的50公斤火龙果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100.00元,同日,文山州农业农村局依法对陆某种植的火龙果进行监督抽样,经检测,陆某销售的火龙果的氧乐果检出值为0.068mg/kg,其限量值≤0.06mg/kg,判定为不合格,陆某生产销售农残超标火龙果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8月15日,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1.请求判令陆某承担销售金额五倍的赔偿金500元;2.请求判令陆某在县级媒体上就其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产品的行为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赔礼道歉。
案件调解
法院立案受理后,经承办人到被告家实地调查及与县检察院沟通交流,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办理法官主持下,陆某与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陆某以其销售金额的五倍向县人民检察院交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赔偿金并在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及参与权,本院于2022年9月7日至2022年10月6日在麻栗坡县人民政府政务网对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同时,麻栗坡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5日将调解协议内容书面告知麻栗坡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对调解协议内容未提出不同意见。案件生效后,陆某作出书面致歉信并在《相约老山》进行发布。该案的顺利办结,彰显了法律权威,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对群众起到了普法教育的作用。
以案释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在农业生产中,安全合理使用农药有利于提高农产品产量,但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规使用农药,会直接威胁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麻栗坡县人民以此案为契机,告诫广大人民群众在响应乡村振兴,做好农业发展工作的过程中,切不可贪图小利,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违法使用农药,否则将会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条贴士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国家农业农村部的公告中将氧乐果划分为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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