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条与业委会有关的报道受到关注。一条是《法治日报》发表了题为“有了业委会,物业麻烦就解决了吗”的深度报道,揭示了业委会成立不易、运行不规范等问题。另一条是《北京青年报》报道“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公开征求意见一事。
顾名思义,业委会是业主“娘家人”,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但这种机构在多数城市占比不高,有的城市小区业委会成立的比例在30%左右,有的城市不到10%。没有业委会的小区,业主权益保障令人担忧。
业委会成立难,造成其占比低。报道显示,主要是两个原因造成业委会成立难,一是小区业主众多,因工作忙、怕麻烦、个人力量小等原因很难形成合意;二是部分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千方百计阻挠。当然,也缺少有形之手推动,若街道或乡镇施以援手,业委会就有望成立。
但是,成立了业委会不等于业主的权益就有保障。从以往情况来看,有的业委会委员与物业、开发商等沆瀣一气侵害业主权益,有的业委会成员则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关系户谋私利,如南京某小区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因受贿被判刑,这种业委会何谈维护业主权益?
上述新闻中,有业主想向业委会反馈物业问题,但发现公示中没有反馈渠道,于是他在业主群里询问。没有想到,业委会主任认为他是来找麻烦的,随即将他“踢”出业主群。当某些业委会负责人不愿意倾听业主意见,或把业主视为麻烦制造者,这种业委会实际上脱离了业主。
如果业委会脱离业主,就算不上业主的“娘家人”;一旦变成开发商、物业公司的“合伙人”,更不可能为业主们解决物业中的麻烦。即便业委会的“屁股”坐在广大业主这边,但业委会作为小区群众自治性机构,本身的能力也是有限的,指望它解决所有小区物业麻烦也不现实。
比如2021年,某小区业委会应居民诉求提出更换物业服务公司,但因业主很难聚齐,导致业主大会无法顺利组织召开,更不用提之后的进一步表决更换物业程序了。可见“更换物业”并非业委会能决定的。因此,我们要清醒意识到,业委会虽能维护业主权益,但不是万能的。
不过,小区没有业委会是“万万不能”等。原因是,业主们缺乏利益“代言人”,也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缺乏监督制约,那么业主的合法权益就容易受到侵害。由此来说,即便业委会成立难,也要冲破阻力成立业委会;即便部分业委会运行不规范,应当规范而非否定业委会。
其实,业委会是《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等制度明确支持的机构,现实中的某些问题错不在业委会本身,而是业委会部分成员丧失了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原则。因此,如何推动业委会成立,如何规范业委会运行,如何监督业委会成员履职,才是最需要思考的问题。
对此,北京的很多做法值得借鉴。不仅现行《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对成立业委会、业委会职责及运行等方面做出相关安排,而且正在征求意见的《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在前述条例基础上,做出了更详细更合理的设计,值得期待。
简而言之,业委会能否成立,取决于业主、居委会、有关部门的推力;而业委会能否规范运行,则取决于约束性规则和业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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