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规划区以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备。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违建被依法强制拆除后,是不能申请国家补偿的。但这是否意味着,一旦房子被认定为违建,行政机关就可以随意强拆了吗?今天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一、案情介绍
1995年,某银行分行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在佛山市xx区建设6层建筑物。
城管执法局认为该建筑物为违法建设,于2020年8月10日,向某分行送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某分行收到后没有理会。
2020年8月13日,城管执法局又向某分行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2020年8月18日,分行提交请求函,申请暂缓对建筑物的拆除。
2020年8月19日,城管执法局送达限期拆除催告书。2020年8月21日,某分行向城管执法局提出陈诉和申辩。
2020年8月22日,城管执法局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给某分行。某分行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对违法建筑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只有在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当事人不复议、起诉,或者复议、起诉被驳回的情况下,当事人经公告限期拆除仍不拆除时,拆除机关才能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具体到本案中,法律规定的违法建筑强拆的实施主体并没有城管执法局,而应该是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具体部门,因此故城管执法局属于超越职权。而且城管执法局于2020年8月13日向某分行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但在2020年8月22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明显未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三、法院判决
撤销城管执法局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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