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称“101号文”)规定了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时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即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符合规定条件”中的条件之一便是“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即101号文要求的激励模式应该是员工直接持股模式,如下图:
可实践中,大多数企业基于控制权的考虑,往往是通过搭建合伙企业或公司作为持股平台,让员工在持股平台里持股,这种间接持股模式是否可以适用101文规定的递延纳税政策呢?
“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如果按字面意思理解的说,当然就是直接持股模式。但员工通过持股平台持股,持股平台股权或份额的价值锚定的仍然是主体公司股权的价值,员工持股持股平台的目的仍然是获得主体公司的股权,也就是说激励标的实质上仍然是“本公司的股权”。这里是存在解释的空间的,因此,不同税务机关有不同的理解。
下面是部分可以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案例和地区:
另有部分地区的税务局已明确持股平台的间接持股模式不可适用101号文的递延纳税政策。
1、北京
2018年10月,北京市税务局在《2018年10月征期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中明确表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有关规定精神,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激励对象主要限于个人,由于财税﹝2016﹞101号对激励对象有人数的限制,持股平台的情况较为复杂,目前激励对象不包括对持股平台的激励。”
不过,税务局官网上已经找不到该问答,现在政策是否有变,还需进一步沟通。
2、重庆
2022年7月,重庆市税务局发布《支持企业上市涉税事项办理工作指引1.0版》,该文件中明确由于激励对象限于本公司员工,因此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实施股权激励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股权激励,不适用前述政策(注:指101号文政策)。
总之,通过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可以递延纳税吗?答案是有的可以,有的不可以,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有差异,需要具体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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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22年11月6日
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注于商事诉讼仲裁、税务筹划、税务争议解决、投融资等商事法律服务,致力于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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