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解忧,唯有杜康。
虽然有“借酒消愁”一说,但酒作为一种特殊饮品,也不能忽略酒精对人体的作用,特别是聚餐喝酒,如果发生意外,同饮者还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那么在那种情况下,同饮者需要承担责任,那种情况下不需要呢?
案例1:
2008年,赵某、徐某、周某等6人相约到某饭店喝酒吃饭,由于6人很少见面,这次聚餐每个人都表示要玩得开心、喝得尽兴;在酒桌上每个人都喝了不少白酒,其中赵某喝的最少。
其与五个人一看,觉得赵某不给他们面子,于是频频劝酒;随着一杯又一杯酒灌下肚,赵某喝到瘫软在地,于是几人将赵某送到招待所休息,五个人又去了KTV唱歌,等到第二天回招待所的时候,赵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死亡原因为急性酒精中毒。
赵某的家人一纸诉状将共饮五人告上了法庭。
案例2:
2019年,刘某约许某、乔某等人在家里面聚餐喝酒,因为是在牌桌上认识,所以就有人提议喝完酒去乔某家打牌;刘某虽然同意,但他的酒量不是很好,喝了一点白酒就有些不太舒服。
刘某在打牌期间也赶到头晕目眩,恶心反胃,于是就提出回家休息,其与几人继续打牌。
打牌结束后,许某就骑着小电驴回家,然而发生了单方事故,虽然紧急送往了医院,但他伤势过重,因抢救无效死亡;许某的家人认为是同饮者明知他在醉酒的情况下,还放任许某离开,所以才会造成意外故事,于是将刘某等人告上了法庭。
案例1和案例2都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采取《民法典》相关条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两个案例都是起诉同饮者,但事发经过完全不同,根据主观、客观、因果关系、过错大小的不同,判决结果也会不同。
主观意志通俗来讲就是内心活动,比如徐某看赵某不喝酒,就有了:“你不喝酒不够朋友”,产生这个念头后,进行了劝酒行为;其与同饮者,即便没有主观上的劝酒意志,但在客观上也会因为当时的气氛从而发生劝酒行为。
赵某喝醉后,五个人又将赵某留在了招待所,因五人的疏忽大意,最终造成了案例1的赵某死亡。
在这里有人可能会产生一种误解:明明是他自己喝酒喝死的,为什么要我赔偿?
俗话说:喝酒伤身,过度饮酒就是损害身体,共饮者发生劝酒行为就已经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
在举证中,法院也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词来判断责任大小。
案例1的徐某第一个进行了劝酒,共饮者见徐某劝酒,也纷纷进行附和,因此徐某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其与人承担次要责任。
赵某作为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在明知不能喝酒的情况下,强迫自己饮酒,具有一定的过错,经法庭审理,赵某本人承担50%的责任,徐某承担20%的责任,其余人四人承担30%的责任。
案例2没有发生劝酒行为,但在饮酒之后,许某就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结果发生了意外。
死者许某喝酒后驾驶车辆是造成本事故主要原因,作为成年人,许某应当预料到酒后驾车可能会产生的后果,但其依然放任结果发生,因此许某要承担主要责任。
共饮者跟许某一起喝酒、打牌,由此产生了相互照顾、保障彼此安全和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义务,共饮者却放任许某一个人离开,显然存在错过。
在案例2中,刘某虽然组织了几人聚餐喝酒,但期间没有劝酒行为,在后续的活动当中,刘某因为身体不适提前离开,他对于许某的保护义务也因此终止,所以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从案例1、案例2来看,共饮者承担赔偿责任是在侵害他人的前提下,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也是法院需要考虑的,根据不同的情况,责任大小也会不同。
如果在客观行为上,共饮者劝阻了许某不要骑自行车,但许某不听劝依旧要骑车,那么共饮者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为饮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在少数,同桌喝酒者或许会承担适当责任,为了保障自己,也为了保障他人,我们可以:
1、聚餐饮酒时,不强迫他人饮酒,不强迫自己过量饮酒,不要为了单纯的为了面子而喝酒。
2、聚餐饮酒时,发现他人身体不适或者他人有身体上的疾病,尽量劝阻其少饮酒或不饮酒。
3、饮酒者如果意识模糊,在失去自控力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意外发生可以将其安全送回家或者在察觉不对的情况下,紧急送医。
结语:
在日常生活中,因为工作上的应酬、朋友聚餐难免都会饮酒,但酒容易伤身,还是要量力而行。
古人云:酒过三巡,真正的酒文化从来都是拼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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