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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闺蜜写保证书承诺再出轨赔50万 后多次出轨遭妻子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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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一名男子向妻子承诺“出轨即赔50万元”,还写下五份保证书,但最终多次出轨,夫妻双方离婚。

据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情简介,这对夫妻育有三个子女。2008年的一天,女方的闺蜜哭诉称,男子酒后对她动手动脚。为求得女方原谅,男子立下第一份保证书。

然而,在2016年男子又出轨了,被妻子发现后,男子立下第二份保证书,其中有一条明确写道,以后不可以再出轨,如有出轨行为向女方支付50万离婚费用。

然而,这份保证书依然没有任何作用。2019年,男子再次出轨,并出具了第三、四份保证书。插足他们婚姻的第三者也向女方立下了一份保证书,表示与男子从此断绝来往。

五份保证书还是没能挽回已经破裂的婚姻,两人最终还是离婚了。女方将五份保证书提交至法院,要求男子支付50万元离婚费用,这一要求被男子拒绝。

嘉宾:姜敏律师

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方弘:五份保证书,出轨就赔50万,是否有效?

姜敏律师:保证书首先要看内容是什么,如果是保证不出轨,这个保证是否有效在司法实践中就有很大的争议。如果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双方签署保证书,但是一方不履行另一方起诉要求履行,目前法院的做法是基本不予受理。

那为什么呢?民法典都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这个忠实的义务一方不遵守,法律应当保护的。其实,这个忠实的义务就是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保证对对方专一。

本案的不出轨义务是涉及人身权益的,不是单纯的财产权益。人身关系的义务履行应当靠当事人自觉履行,也就是要自律,遇到诱惑当事人自己要能抵挡住,不能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否则就是在鼓励当事人签订这样的协议。婚姻应当是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靠一纸忠诚协议或保证书去维系的。

我国提倡婚姻自由,如果法院支持出轨就赔50万,必然对另一方的婚姻自由进行了限制,忠诚协议或者保证书实际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对于忠实协议的效力有一句非常经典的话,就是,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但保证不了每个人的生活幸福。

方弘:可能有一些人会有疑问,没有人逼男方签字,是他自愿签字的。既然自愿放弃财产,是不是就应该来负责呢?

姜敏律师:刚才我也提到了,这是属于身份关系的约定,和财产是不一样的。比如,夫妻间约定,我借你50万,我保证一个月内还,如果一个月内不还,我给你100万。这是财产性质的约定,是有效的。

如果涉及人身关系的话,不能强制履行。比如,离婚协议当中约定,我一周能看4次孩子,但是你不给我看4次孩子,我怎么强制履行?我强制不了。我不能去抱孩子,把孩子抢走。这就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不能强制履行,只能靠自觉。

方弘:法院酌情确定男子支付损害赔偿金20万元。为什么会支持20万?

姜敏律师:这20万不是保证书里的50万的赔偿赔偿的一部分,这20万是由于一方出轨导致婚姻关系解除的损害赔偿。

依据是根据民法典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个案件中根据相关证据能认定男方有出轨的事实,那么婚姻关系解除是因为一方出轨造成的,出轨方有重大过错。另一方可以要求出轨方给予赔偿。

这个请求赔偿要注意的是,一定是无过错方提出,也就是说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单独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也不能提出损害赔偿。

实践中大家会感兴趣这个钱怎么赔偿?是过错方的个人财产赔偿,还是女方多分呢?是过错方的个人财产中赔偿,实际上可能最后体现的结果就是从过错方分得的财产中拿出这部分赔偿数额给无过错方。钱的性质不同,最后可能还是无过错方分得多一些。

方弘:女方如果发现丈夫出轨,是否有其他更好的办法保护自己?

姜敏律师:建议就比如我们刚才提到的损害赔偿请求,一方出轨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这是一个,再提一个建议就是,婚姻存续期间,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俩人可以约定都归女方所有,这是婚内财产约定,不以离婚为条件的,就是我们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归女方,女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归女方,这就大大的保证了女方的财产权利,一旦男方出轨并要求离婚,那就离婚吧,反正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什么,男方也分不到啥财产,女方没有了人,还有钱在,生活不会差到哪里去。

最后一点,如果没有婚内财产约定,如果男方将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赠与了第三方,我们是可以要回来的,男方处置财产的行为无效的。

方弘:其实刚才您提到的有一点关于如果不离婚的话该怎么办。有点就像净身出户的感觉,但是我又不是说要跟你离婚,前提就是说你一旦发生这个问题,夫妻共同财产权归无过错。但还不能提离婚,如果提离婚了又像本案当中的协议一样,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可以提因为出轨,所以财产归我,可以这样约定吗?

姜敏律师:不行,这像咱们第一个问题提到的,这就属于人身关系的约定。

方弘:连出轨也不可以提?

姜敏律师:不能提。因为我们不能限制人的人身自由,结婚离婚是他(她)的自由,没有任何的方法去约束他。在婚内财产约定当中,我们一定不能提任何条件。就是约定,我们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归我所有。

方弘:您说的人身自由其实也包括出轨?

姜敏律师:对。那是他(她)的自由,法律规定夫妻要相互忠实,但是这一定是自律的,不能他律,不能强制。

方弘:上述5份保证书案例,法院并没有依据保证书的约定金额给予支持,而是以离婚损害赔偿给予判定补偿金额,酌情确定男子支付损害赔偿金20万元。多次出轨给妻子孩子造成的精神折磨是难以计算的。所以,法律并不是万能的,甚至也不能给我们幸福的家庭生活,唯有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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