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问题:
工程类鉴定机构应否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超越资质等级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否有效?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253号裁定
裁判规则:鉴定机构普惠管理公司系一审法院依法定程序,通过法院技术室以摇号机轮候随机方式选定,选择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事项。普惠管理公司具备山东省住建厅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工程造价鉴定资质与本案工程标的相符。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办[2011]446号、法函[2006]68号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的范围,普惠管理公司是否取得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并不影响其参与本案工程造价鉴定的资质。综上,鉴定报告不存在程序违法事项,可以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的认定依据。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371号裁定
林华某申请再审理由: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只可以从事工程造价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本案所涉工程进度款已达七千多万,已超过五千万,一审法院依然委托只有乙级资质等级的银宇咨询公司来鉴定案涉工程造价,明显违反了等相关规定。
裁判规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是原建设部于2006年颁布的部门规章,属于一般性管理规范,违反该规章的行为,可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本案中,法院通过摇珠方式确定鉴定机构为银宇咨询公司。林华某及昌发建筑公司、旺晟房地产公司在应当知道银宇咨询公司资质等级的情况下,对银宇咨询公司被选为本案鉴定人均未提出异议。银宇咨询公司接受法院委托后,按照鉴定程序,召集双方当事人核对鉴定资料,鉴定报告亦经法院多次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并经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适格。银宇咨询公司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具有鉴定工程造价的资质,且在法院建立的鉴定人名册之中。原判决认定案涉鉴定报告合法有效,并据此作为案涉工程款的结算依据并无不当。
和铭律师分析: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两个规定适用四类鉴定(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建设工程类鉴定是四类之外的鉴定,不属于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范围,故1253号裁定认定“普惠管理公司是否取得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并不影响其参与本案工程造价鉴定的资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371号裁定认为,该办法是管理性规章,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鉴定意见无效的根据,银宇咨询公司的等级是乙级,但其名列一审法院鉴定机构名册,实际完成了司法鉴定,且鉴定过程中林华某未提出异议,银宇咨询公司也出庭接受询问,故不应因以资质等级问题而否定整个鉴定意见。
两起案例反映了鉴定意见质证时的难点。鉴定机构入围法院的鉴定机构名录,经过摇号方式选中,完成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过程中当事人配合鉴定,鉴定人也出庭接受询问,一方当事人以鉴定机构超越资质等级、鉴定机构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等为由否定鉴定意见的,不能获得支持。
简言之,鉴定意见一旦作出,推翻的可能性很小,这也提醒当事人,对鉴定机构资质的异议应当在鉴定机构确定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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