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超
编辑|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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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黄金金创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蓬莱区大柳行金矿受到了来自蓬莱市应急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信用中国的处罚信息显示,大柳行金矿主要违法事实为该单位土屋尾矿库堆积子坝外坡坡比不符合设计1:2.5要求,违反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要求,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其中第四项就包含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蓬莱市应急管理局对大柳行金矿处以警告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山东黄金金创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蓬莱区大柳行金矿成立于2013年4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张旭秋,经营范围包含矿石浮选、黄金冶炼、金矿地下开采等。
山东黄金金创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蓬莱区大柳行金矿隶属于山东黄金金创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控股股东为山东黄金集团持股65%,烟台市蓬莱区财政局持股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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