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块钱就当吃了顿火锅!”重庆的罗大哥开了家水果店,一个男顾客来买了个40块钱的西瓜,又提出,要换300现金,罗大哥同意了。不料,他给了对方300后,却迟迟没有收到转账信息,他赶紧追出店外,男子已经不见了踪影。他急着眼泪汪汪,没想到妻子却很淡定。
罗大哥的水果店位于菜园坝附近,上午11点左右,罗大哥独自在店里照看生意,一位30多岁的男顾客来到店里买西瓜。
西瓜40.05块钱,男子说给40吧,罗大哥同意了。罗大哥装好西瓜,男子又提出想换点现金,回为他要给人,但是身上刚好没带现金,罗大哥听完同意了。
男子购买的西瓜是40元,从罗大哥这里兑换现金300元,一共340元。男子表示,会给罗大哥用手机扫码340元。罗大哥说:
“当时我的手机在旁边充电,没有听到收款到帐的声音,我就赶紧去查看。前后不过一分钟时间,男子就不见了。”
发现款没有到帐,罗大哥赶紧追出店外,男子却不见了踪影。罗大哥怀疑自己被骗了,急得眼泪汪汪,妻子得知后赶紧来店里询问情况。问清原委后,妻子又好气又好笑,她安慰丈夫:
“没得事!就当吃了顿火锅!”
妻子表示,丈夫平时遇到事情,就有点看不开。有时候钻进牛角尖里出不来,还会流眼泪。区区300块钱,没必要,看开点就好了,就当吃了顿火锅,或者买了件新衣服。
罗大哥的妻子说,如果顾客故意没有支付,她想提醒其他同行,遇到类似情况时确保到帐后再让顾客离开;如果顾客不是故意的,则希望他能够回来还钱,水果店小本经营,大家都不容易。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的金额与量刑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诈骗是指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欺骗行为。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诈骗几百块钱可以报警。报警后如果警察认定该行为属于诈骗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行为人予以治安拘留、警告、罚款等。
显然,男子的行为还没有达到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但是他这样的行为也很恶劣,特别是对像罗大哥这样,靠做点小生意,维持家用的普通老百姓。300块钱,可能是他们一天或者几天的收入。
千万不要为了面子,不好开口,大部分人都是做点小本生意养家糊口,“先小人后君子”,一定要确认钱到帐了再让顾客离开,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而且,真正诚信的顾客,不会在意商家多问一句,很多还会主动出示付款信息给商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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