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在玩文字游戏!”贵阳的韦先生,在停车场看到有人推销洗车卡,38元可以洗2次车,他觉得挺划算,就买了2张。不料,前几天,他来洗车时,商家却说这卡不能用!让他自己看卡片背面的“使用须知”,他一看傻眼了。
不久前,韦先生开车通过停车场出口时,遇到几个人在推销洗车卡,他一听38元一张卡可以洗2次车,觉得挺划算,就买了2张。
前几天,他准备来洗车,可商家看了一眼洗车卡就告诉他不能用。他很疑惑,上面不是写着可以洗2次车吗?商家却告诉他卡已经过期了,让他自己看“使用须知”。
韦先生这才看到,卡片背面确实有很多具体的使用说明,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这张洗车卡必须要在6月1号之前进行激活,否则无法使用。
他傻眼了,推销卡片的人当时也没有跟他说啊,而且买了以后,他就把卡放在车上,也没有看过。他觉得他有一定责任,但当时推销员没有说清楚,也应该负有一定责任。
而且,上面还有一条,“一车一卡”,商家说是一辆车只能用一张卡,当时他在买卡的过程中,推销人员并没有说,而是一直在劝说让他多买几张,说是很划算。
对此,洗车场的负责人窦先生进行了解释。他说当时他们新店开业做推广,是请的一家外包公司来做这个活动。所有都是外包公司策划的,他们只负责洗车服务。
他说卡片上有“使用须知”,上面已经说得很清楚。他们4月做的宣传,顾客只要6月1号以前来激活,这张卡就视为有效,是韦先生自己没有看清楚。
由于卖出去的洗车卡,洗车场并没有产生任何收益,所以消费者想要退款,也只能找到这家外包公司。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外包公司的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表示,如果确实是因为他们的销售员没有说清楚,导致顾客重复购买,这种情况下可以退款。但是因为顾客自己的原因,没有在有效期内激活卡片,他们不可能负责。
对于这样的说法,韦先生并不认可。他表示,自己买卡的时候,是因为销售员没有说清楚,才导致现在的情况,平台和商家不应该推卸责任。目前,对于些事双方还在协商。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虽然洗车卡上的“使用须知”写得很清楚,但是负责任的商家,在推销洗车卡时,还会以口头形式告知客户,特别是有“一车一卡”这样的条款,如果客户想多买,商家一定要跟客户说明情况。
所以这件事中,双方都有责任,韦先生没有仔细看“使用须知”;而商家找的这家外包公司,说实话确实不负责任,眼里只想多卖出去洗车卡,却没有给客户解释清楚,给商家造成了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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