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平时以收废品为生,这天他带着新婚的妻子去收废品,妻子让他去买点东西,谁知,李强回来后,妻子却不见了,李强好不容易才娶到手的媳妇,炕还没捂热乎了,人就找不到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还得从几天前说起,这天李强收完废品回到家里,大嫂对他说,他们村里有个叫王宁的人,说给李强介绍个媳妇,李强当即就同意了,双方约好了见面时间。
李强和大哥大嫂来到约定见面的饭店,对方女子叫孙丽,饭桌上李强见孙丽朴实勤劳,人长得也不错,着急娶媳妇的他对双方很满意,孙丽也同意了这门亲事。双方敲定了婚事,李强给媒人王宁、孟亮每人4000元媒人费,又给了孙丽5000元彩礼,当天就把孙丽领回了家。
孙丽回到李强家,第二天就对李强说要出去打工,李强见媳妇娶得太顺利了,也没花多少钱,害怕孙丽离家就不回来了,一直不同意,去哪都带着孙丽。
案发当天,李强又带着孙丽去收废品,孙丽对李强说,要买点生活必需品,让李强去买,李强见孙丽已经来了好几天了,踏实的跟自己过日子,没有想太多,就去了旁边的商店买东西,孙丽在车上坐着,等李强买完东西回来,孙丽不见了,开始李强还以为孙丽去上厕所了,到处寻找孙丽,时间一点一点的过去,孙丽迟迟未归,李强这才回过神来,感觉自己被骗了,于是到公安机关报了警。(来源:宝泉岭人民法院)
本案的法律问题,孙丽及媒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罚呢?
释案说法
公安机关立案后,很快就找到了孙丽,经过了解,孙丽已经结婚了,她在和李强生活期间,刻意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在收到李强给的5000元钱后,寻找脱身机会,终于在李强买东西时逃跑了,孙丽主观上有占有李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假意和李强过日子,实则借婚姻索取财物,孙丽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两个媒人王宁、孟亮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如果王宁、孟亮明确知道孙丽已经结婚,不可能再和李强共同生活,在向李强介绍时,故意隐瞒,构成诈骗罪,和孙丽系共同犯罪,帮助孙丽实施犯罪。
如果王宁、孟亮并不知道孙丽已经结婚,只有单纯的给李强介绍对象,虽然二人每人获得了4000元的彩礼,但因该二人不知道孙丽有诈骗他人的故意,主观上没有犯罪意图,不应认定该二人构成诈骗罪。
但是王宁、孟亮获得的媒人介绍费,因李强被孙丽诈骗,没有共同生活,该二人不论是否构成犯罪,均应当将钱返还给李强。
最终,宝泉岭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孙丽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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