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津县乾某与妻子秀某2002年相识并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夫妻育有两女。在2012年乾某想要儿子的愿望强烈,奈何结扎复通手术失败,无法再生育。
乾某破釜沉舟,让妻子与邻村的男子同居,力求生出男孩。
奈何天意弄人。2013 年至 2016 年期间,秀某与他人连续生育三个女儿,乾某放弃了,拒绝抚养秀某生育的女儿。
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原、被告共同生育的两个女儿由乾某抚养,秀某与他人生育的三个女儿由秀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1.乾某的默许是否有效,是否负有抚养义务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乾某怂恿妻子与他人同居,想法借精生子,乾某和妻子达成了一项协议,协议的内容就是,男人同意女人与他人同居,只要能生下儿子,男人会负责。
显然,同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该协议以与他人同居为主要内容,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为无效。
由于乾某与秀某后生下的三女儿并无血缘关系,并非生父,自无抚养义务。鉴于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2.为什么秀某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对于大女儿与二女儿,秀某为什么不支付抚养费?按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直到子女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由于目前无法看到裁判文书,没有更多报道,只能作如下猜测:一是男方对于同居事实犯有错误;二是女方要抚养后出生的三个女儿,且都较小,经济压力大,男方抚养的两女儿已快成年,抚养压力小,这应该是主要考虑的原因吧。
3.同居损害赔偿
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由于男方对于同居事实有过错,因此无权以女方同居请求损害赔偿。
4.传统思想的毒瘤,破坏了夫妻感情
传宗接代这样一种传统思想,有的人看得太重,还受着养儿防老,给自己养老送终这种思想左右。
说明在部分人心里,重男轻女的思想还存在,认为女儿要嫁人,是别人家的人,终归不能给自己养老。
人家都说女儿是父亲的小棉袄,女孩最能体贴人,最能为父母考虑。
夫妻本应忠诚于对方,携手白头,尤惧第三者插入。案中两人也真是不懂得珍惜,没事找事,好好的家庭,闹得不欢而散。
劝诫大家,珍惜夫妻感情,坦诚相待,不越雷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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