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南京秦淮警方通报一起诈骗案,即,一男子在4S店“豪掷”30万“训练币”;目前,该男子因涉嫌诈骗已被秦淮警方刑事拘留。从法律角度分析,男子使用训练币购买商品案并不复杂;司法机关将使用假币罪想象竞合为诈骗罪,以及银行使用的训练币能以假充真骗了4S店却是一个严肃问题。
男子“豪掷”30万“训练币”买车送女友的性质
《刑法》有法条竞合的规定,例如,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本款规定为想象竞合,现行刑法是否有想象竞合不仅涉及罪刑法定,而且还关系到引入西方法学理论是否契合,或者兼容等重大问题。
就危险驾驶罪而言,《刑法》倘若没有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司法实践的通常裁决为,以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等罪数罪并罚;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前述规定的作用为限制数罪并罚的适用;我国的法学家将刑法的谦让性理解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理论是不成文法国家的司法思维,或者推理方法。在英美法系中,国家,或者地区并没有统一的刑法典,法官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先寻找判例(在我国又称指导性案例);由此可见,想象竞合理论为不成文法系司法人员特有的推理方法。我国法学家的英文基础较好,将该理论引入刑法理论中。
想象竞合理论明显与罪刑法定不符,该理论的引入使得不少罪名成为“口袋”罪,例如,寻衅滋事等。不仅如此,过失致人死亡等罪也成为口袋罪,例如,湖南一货拉拉司机因女子跳车身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法不明则威自在”意味着,成文法国家才有罪刑法定,有刑法典的国家不能引入想象竞合理论。
口袋罪与想象竞合
刑法理论认为,使用假币罪可以与诈骗罪想象竞合,例如,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认为,由于使用假币骗取财物的行为,既侵害了货币的公共信用,又侵害了他人财产,但仅有一个行为,故完全符合想象竞合的特征。
男子“豪掷”30万训练币买车送女友倘若想象竞合为诈骗犯,却放纵了该男子。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60万元;男子用30万训练币骗取车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男子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使用假币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男子使用了30万训练币,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该男子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了提高银行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不少金融机构印刷了不少“训练币”供银行工作人员使用。问题是,金融机构提供的“训练币”能否使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刑法》规定了伪造货币罪,同样适用金融机构。
不少人反映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现金有假币,银行使用的训练币能以假充真骗了4S店是十分严肃的问题。从ATM机上取的现金有假币,司法机关应当以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ATM机上取出的现金有假币是严肃的问题
就男子豪掷30万训练币买车送女友案而言,以使用假币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现行刑法根本没有想象竞合。不仅如此,司法机关还应当追查30万训练币的来源,训练币来源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出售假币罪,货币的公共信用不被银行工作人员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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