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江与小红虽然相识于酒吧但是两个人谈话谈得特投机,随即两人便做了男女之间的朋友,某天小江与小红到海边游玩,小江顺便租了个快艇,两人欢快地玩耍着,可是这个时候小江提出发生性关系,小虹讲在快艇上可以,但小江非得要在水中,于是小江将快艇停在了浅水无人区,也不顾小红是否同意便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小红报警.但后来在庭审的时候,小红表示当时自己很气愤,怪小江不尊重她,同时她自己对法律一点也不懂,并没想到她报警后的后果竟然如此严重,若是知道如此严重,她肯定不会报警.
小红在主观上并不是真的想让小江受到刑罚处罚,在客观上她对法律知识一点也不懂,当时只是因为小江不尊重自己而报警,但她没有想到后果竟然是如此的严重.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受害人的撤诉并不能导致案件的定性.
本案中小江与小红是情侣关系,从案情来看,两人感情尚可,只是小红认为小江没有尊重自己,才报警.
小红为什么报警?因为小江想与其发生性关系,小红讲可以,但需要在快艇上,而小江非得要在水中,显然此时小江的行为是违背小红意志的,是违背小红意愿的,否则她不会报警.
我国刑法第236规定的强奸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知妇女不同意,而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则侵犯了被害妇女的性自主权,原则上便构成强奸罪。由此可见,妇女是否同意发生性关系,或者说性关系行为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成为是否侵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或性自主权的表征,从而成为认定强奸罪成立与否的关键。
那么我们又应当如何理解"其他手段"呢?从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定义来看,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即构成本罪,那么从逻辑上看,除了暴力,胁迫手段,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发生的性关系,都可以理解为其他手段.而在司法实践中来看,确实有很大一部分强奸罪,犯罪嫌疑人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而触犯刑法,而是因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本罪,因此这类行为对妇女的性自主权的侵犯与采取暴力、胁迫的强奸并无本质差别,因而具有同等的可罚性.因此只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违背妇女意志的,无论你采用哪种手段,均构成犯罪.
本案中小江构成强奸罪,但主观恶性较小,并无社会危害性,同时小红报警也是出于气愤,认为小江不尊重自己,若是知道报警后的后果如此严重,她是不会报警的,因此小江可以免于被刑法处罚.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