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下,下河摸鱼、上树掏鸟是对孩子吸引力最大的娱乐活动之一,也是很多中年人儿时的快乐回忆。
但是,儿时的童趣如果放到今天,有可能会摊上“大事”。
2014年7月,河南某大学学生在农村老家过暑假是,和朋友下河洗澡的时候发现几个鸟窝,便找来梯子爬上树,将窝里的几只雏鸟带走。
两人一共抓捕十二只雏鸟,其中一只被养死,一只丢失,剩余的十只全部被他们高价卖掉了。
尝到甜头后,二人继续寻找鸟窝,第二次又掏了四只雏鸟在准备交易时,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来到了该大学生家。
这个学生叫闫啸天,他的朋友叫王亚军,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
2014年11月,在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后,闫啸天被数罪并罚判处十年半的有期徒刑。
闫啸天入狱后,他的父亲闫爱民踏上了艰难的申诉之路,他多次公开称儿子很乖,抓这几只鸟儿是出于童心,完全不知道这几只小鸟是什么来头。
有不少网友认为,因为几只小鸟而葬送了一个21岁青年的黄金十年是“量刑过重”,会毁了一个家庭;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闫啸天明知故犯,毁掉他的家庭的是他自己,而不是别人(或法律)。
到底是什么鸟能让两个孩子获刑十年?闫啸天掏鸟的行为是如何被民警知道的呢?十年半的刑罚是量刑过重还是罪有应得?
看完整个故事,我相信您会有自己的判断。
01
2014年7月14日,闫啸天和朋友王亚军二人相约下河游泳。
游泳的过程中,二人发现邻居家门口的一颗大树上有个鸟窝,里面传来幼鸟的阵阵鸣叫。
二人都是爱鸟之人,判断出这是老鸟出去觅食而雏鸟在窝里嗷嗷待哺,于是拿来梯子爬到树上,将窝里的12只雏鸟全部掏走。
通过闫啸天自己发到网上的照片,我们可以看到这些雏鸟还长着胎毛,甚至都不能完全站立,这种雏鸟是很难喂养的。
在接下来的几天,闫啸天一边喂养雏鸟,一边把自己拍下的照片发到贴吧、Q群寻找“买家”。12只雏鸟中,有一只在喂养过程中死掉,另有一只跑掉。
很快,有一位郑州的“爱鸟人士”看到闫啸天发布的信息并与他取得联系,以八百元一只的价格买下了其中7只雏鸟。
手里剩下的三只雏鸟则被闫啸天以280元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位“爱鸟人士”两只,最后一只卖给了同县的一位买家,价格未知。
闫啸天21岁,是个大一学生,卖鸟的收入对他来说是一笔从天而降的巨款。
尝到甜头后,他和王亚军开始继续寻找鸟窝。
没过多久,他们俩果然又找到一个鸟窝,并从里面掏出四只雏鸟。
这次的雏鸟比上次大一些,雏鸟被王亚军带回家饲养,而闫啸天则负责联系买家。
7月28号,闫啸天联系到买家并让王亚军将雏鸟送过来,王亚军便用箱子将雏鸟装起来,骑着电动车去闫啸天家送鸟。
提起王亚军送鸟的那天,王亚军的父亲记忆犹新:
“孩子不知道从哪抓了四只小鸟,我看了那鸟还挺好看的,但没有放在心上,因为(抓鸟)在农村还挺普遍的。”
“28号上午十点左右,我儿子说要到土楼村去,去闫啸天家送鸟,说有人要(买鸟)。我说你去吧,我还帮他把箱子抱到电动车上。”
“确实不知道是什么鸟,要是知道了,明知道犯罪,我还会让他往闫啸天家送吗!”
王亚军的父亲没想到的是,儿子这一去就再也没能回来,在闫啸天家等着他们的,是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
两个孩子的父亲都没想到,抓几只鸟居然会有公安找上门来,但让他们更没想到的还在后面——第二天,两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批准逮捕。在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后,闫啸天被数罪并罚判处十年半的有期徒刑,王亚军也被判了十年有期徒刑。
闫啸天和王亚军的父亲都觉得儿子很冤枉,但要笔者来说这二人并不冤枉,至少被民警带走是完全不冤枉的(先不考虑后来的判刑)。
为什么?您接着看。
02
原来,闫啸天和王亚军掏的不是普通鸟儿,而是我国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燕隼。
燕隼,别名青条子、土鹘、儿隼,是一种小型猛禽——它的体型虽小,却站在食物链顶端,以小鸟、蝗虫为食,它的捕食对象多为害虫。
1989年,我国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燕隼名列其中,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根据濒危研究所的专家科普,我们得知鹰隼一般一次产两到四颗蛋,就算是四颗,大多也会因为养不活而夭折一只或者两只。另外,燕隼虽小,却属于猛禽类,猛禽都是独居且有领地意识的,方圆数公里内基本不会出现多只猛禽群居的现象。(这个信息在网上也能查到)
这也就是说,闫啸天和王亚军称自己是在一个窝里抓到12只燕隼,很难成立。
如果不成立说明什么?说明这12只燕隼很有可能是二人抓了好几个鸟窝才抓到的。
燕隼
那么民警是如何知道闫啸天捕猎的燕隼并出售的呢?闫啸天又真的像他父亲说得那么无辜吗?
我看未必。
抓到燕隼后,闫啸天在贴吧用自己“啸天1125”的账号发布过很多条宣传、求购的信息,其中一条是这么写的:
“小鹰售完,大鹰已到,要的速度戳我电话……”
在求购帖子下面,闫啸天配上的图片正是自己捕猎的燕隼,还在帖子后面留下了自己的电话。
这些信息被网友举报到后,民警迅速拨打了闫啸天留下的那个电话证实了事情的真实性。
此外,闫啸天长期活跃在一个叫“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群聊,被捕后,民警在这个群里发现他多次给别人科普几种鹰隼的生活习性。
他“啸天1125”的贴吧账号也经常发布一些关于捕猎的内容;在他的微博上,关于捕猎、猎杀的信息也很常见。他捕猎的对象不只是鸟类,对野兔之类的也有涉猎。
可见他是个重度的捕猎爱好者,如果把话说直白点,他有可能是个“惯犯”。
后续的审讯印证了这个猜测,闫啸天承认了自己贩卖野生动物的事实,但他却声称自己不认识燕隼。
当民警问闫啸天知不知道自己贩卖的是什么鸟的时候,闫啸天回答说是阿穆尔隼和凤头苍鹰。
据网友分析,闫啸天如此回答有两种可能,第一是他确实把燕隼认成了阿穆尔隼和凤头苍鹰;第二种是他想通过这种方式表示自己确实不认识燕隼,抓燕隼是因为“不认识而抓错了”。
但搞笑的是,凤头苍鹰和阿穆尔隼,同样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闫啸天的父亲多次在节目中说道:
“他掏出来的都是幼鸟,哪能看得出来是什么鸟,农村的鸟很多,谁知道哪个是保护动物啊。”
通过上面这些信息,我们虽然理解儿子入狱后一个父亲的心情,但他说闫啸天不认识燕隼,却很难令人信服。
闫啸天曾在贴吧发帖问大家,自己捕杀了这么多动物会遭报应吗?
网友无法回答他,但十年半的牢狱之灾能告诉他,会的。
03
闫啸天的父亲还曾提到过一件往事。
闫啸天从小就十分十分喜欢鸟类,在抓鸟被捕之前,他曾偷偷找交流群的网友买了一只凤头苍鹰,花费550元。
闫爱民知道这件事后,没有责备儿子浪费钱,而是默认了他的行为。
闫爱民说,儿子高价买来的那只鸟他不认识,只是觉得“长得有点像猫头鹰”。
这只凤头鹰在闫啸天手里饲养了一段时间之后,被他以更高的价格转卖,赚取了一部分差价。
被捕后,闫啸天对自己非法收购、转卖凤头鹰牟利的行为供认不讳,这也成了他犯罪内容的一部分。
也就是说,后来法院对闫啸天的十年量刑不仅仅是因为掏鸟、卖鸟,还有这次非法收购、转卖凤头鹰,属于数罪并罚。
铁一般的证据摆在眼前,闫啸天和王亚军纷纷为自己的罪行付出了代价,而闫啸天的父亲却一直不愿接受这个结果。
在一档访谈节目上,面对闫爱民一直坚持儿子是因为不认识才会抓鸟的说法,主持人一针见血地提出办案民警调查的两个证据。
第一个证据是关于阿穆尔隼和凤头苍鹰的那段笔录,主持人念完笔录里的这几句对话后,带着质疑对闫爱民说:
“老闫,从这个笔录我们可以看出来,他(闫啸天)知道自己在卖什么在发布什么,他掏了什么鸟!”
闫爱民抢过话来解释道:
“你听我说,这是孩子在掏到这个鸟之后,不知道是什么鸟的情况下自己到网上查出来的,他发现这个鸟跟阿穆尔隼比较相似,才自信地说自己贩卖的是阿穆尔隼。但是在百科上对阿穆尔隼有一个‘无危’的标注,我儿子以为这个‘无危’是不受保护的意思。”
这里笔者给大家做个科普,这个“无危”是指珍稀物种的珍稀程度,珍稀动物的“无危”是指“这种动物暂时没有灭绝的危险,但它依然是一种珍稀状态,只是相对于“极危”和“临危”级别要好一些。
至于闫爱民的解释是否合理,读者们可自行判断。
第二个证据则是闫啸天在贴吧发布的卖鸟信息,也就是上面“出几只鸟,懂得进来看看”和“小鹰售完,大鹰已到”的那两张贴吧截图。
如果说第一个证据还可以勉强解释,那这些几张贴吧截图几乎可以明确说明闫啸天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对于这些截图,闫爱民该如何解释的呢?
他没有正面解释,而是侧面证明了闫啸天是“无辜”的:
“这个我不想替我儿子辩解,我就说如果是真正的犯罪,他如果知道这个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话,他怎么会用自己的名字和生日在网上大肆宣传呢?(贴吧名字叫做“啸天1125”)因为我孩子是11月25的生日,他用的名字、生日、电话都是真实的,这符合一个人犯罪的基本逻辑吗?”
不得不说,闫啸天父亲的解释确实有合理之处,但他忽略了一点,21岁的孩子不仅法律意识淡薄,也正是年少轻狂的时候,有没有可能是这两个原因导致闫啸天如此高调呢?
04
闫爱民坚信自己的儿子是无辜的,把警方提供的铁一般的证据说成是儿子天真、单纯的表现,对此,笔者倒想说点自己的浅见。
民警提供的大量证据已经可以充分证明,闫啸天知道涉案物种是国家保护动物。
那么从情感上来说,我们的确应该同情一个为了儿子东奔西走,甚至变卖了自己的店铺,花光了所有积蓄的父亲。但同情归同情,事情一旦涉及法律,我们还是应该充分尊重事实,遵守、尊重现有的法律规定。
事实上,同情这位父亲的人要占到大多数。
当年,“大学生掏鸟被判十年”的新闻被《郑州晚报》率先报道后,立刻引起了舆论的一片哗然。
“人命比鸟命贱”、“掏鸟比人贩子判得还重”,、“他的确有错,但罪不至此”,类似这种的言论层出不穷。
在民间某网站发起的一次调查中,支持“量刑过重”的人占到了八成以上。
到底是不是量刑过重,节目现场的一位教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你现在给大家的感觉是拼了命地为儿子辩护,这个心情我们理解,但法律就是法律,除非说这些证据都是假的。”
“如果这些证据不是假的,那么我可以告诉你,你的儿子是既聪明又不聪明。”
“他非常聪明,(从他的社交账号信息上来看)他会玩这么多(各种捕猎工具,包括猎枪),从他玩鸟到卖鸟都显示他是老手,再到交易、出售,作为一个21岁的孩子来说,他是个很聪明的人,起码你让我去玩,我玩不会。”
那么不聪明指的是什么呢?教授继续说道:
“你一直在说儿子不是故意的,他不懂,才会把真实姓名放到网上去,这就是他糊涂的地方。他很聪明,但是他蔑视了法律,他在明知的情况下还犯,他没有把法制放在眼里。”
教授的话引起一片掌声,显然,有理有据的说法要比一味地辩护更能得到支持。
据了解,闫啸天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已经获得过一次减刑,希望他能在接下来的日子再接再厉,早日出狱。
结语
笔者认为,我的读者们大可不必着急发表意见,大家可以先思考一下这个案件背后的东西。
不管是闫啸天的父亲还是王亚军的父亲,还是记者采访的他们的邻居、亲戚,大家其实都不了解、不认识燕隼这种动物,更不知道他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从这一点,我们至少可以看出两点问题。
第一是闫爱民的表现可能也不是一味地袒护儿子,而是确实有认知不够的地方。也就是说,他所有的一切表现都是基于他的认知,意识里没有贩卖保护动物违法这种概念,当然会固执地认为,掏鸟怎么能犯罪甚至是判刑十年?
第二来说,大家都对动物保护法缺乏了解,对贩卖抓捕珍稀动物的人怀有包容,是否能说明我们的普法教育还任重而道远呢?
我想是的。
像前面提到的,有人曾说“掏鸟比人贩子判得还重”其实就是法盲的一种表现。
不管是掏鸟还是人贩子,国家在不同的领域都有对应的法律法规,不属于同一个领域,触犯了法律就要根据相应的法律受到处罚,把不同领域的案例拿到一起比较还振振有词,难道不足以说明普法之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吗!
最后,“大学生掏鸟被判十年”这个案子在野生动物保护的案例里面,还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起码现在大家都知道了隼不能乱抓,也知道了乱捕乱杀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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