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省发改委等7部门印发《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决定阶段性调整浙江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
具体的调整内容,随小布一起来看!
阶段性扩大保障范围
将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阶段性新增纳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
阶段性调整期间,浙江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保障范围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临时伙食补贴。
具有多重身份的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其中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阶段性降低启动条件
- 将启动条件中的全省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阶段性调整为2.5%
- 将全省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阶段性纳入启动条件
- 保持全省CPI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的启动条件不变
满足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执行期限
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
明确价格补贴标准
阶段性调整期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计算公式为:月度补贴金额=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2×当地现行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价格补贴计算公式为:月度补贴金额=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当地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
全日制普通高校临时伙食补贴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当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未达到启动条件,但全省CPI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启动价格补贴机制时,月度补贴金额中的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最低按照3%计算。
其他情形启动价格补贴机制时,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2.5%的,月度补贴金额按照实际涨幅计算;涨幅低于2.5%的,按照2.5%计算。
明确资金保障渠道
阶段性调整期间,财政困难地区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的资金由省级财政给予50%的补助,其他地区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由省级财政给予30%的补助。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先发放,省级财政后结算。全日制普通高校临时伙食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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