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规减刑系列案件导致社会视线聚焦到高墙内
近期曝光的内蒙古“巴图孟和案”“王韵虹案”等“纸面服刑”案件、山西任爱军7次违规减刑 、郭文思9次违规减刑等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都是在社会视线难以关注到的“高墙内”,刑罚执行的环节处在“高墙之内”,缺少社会和被害者的监督,一旦程序监督失灵,枉法现象将难以避免。
富贵双喜||画家张富有
本文以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为视角,剖析司法工作人员违规减刑形式、管辖机关、立案标准和违法后果等。
二、减刑违规形式
1、罪犯未达到减刑条件、存在违规用电违反监规的行为
案例一:监狱党委委员、副政委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陈明,原系钟山监狱党委委员、副政治委员,曾任钟山监狱教育改造科副科长、科长、宣传教育科科长、教育培训中心主任、办公室主任、副监狱长。
2000年4月13日,罪犯张磊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2000年9月21日至2006年4月20日在钟山监狱服刑。2001年上半年至2004年中秋节,陈明在担任钟山监狱教育改造科科长期间,先后七次收受张磊的特定关系人甘某贿赂共计12000元,徇私舞弊为张树辉违规减刑提供相应帮助。陈明在收受贿赂后,作为教育改造科科长,为张磊在投稿录用获得稿件奖励分及其他相关奖励分方面提供帮助;陈明作为钟山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明知张磊第一次减刑奖励分为135分未达到减刑条件、存在违规用电违反监规等不符合减刑的行为,仍然在张磊于2002年7月8日的减刑评审委员会上(第一次减刑)、2003年9月30日的监狱长办公会上(第二次减刑)隐瞒了上述违规情形,未提出异议,同意减刑。张磊于2002年8月16日被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03年10月24日被裁定减刑三年,于2006年1月15日被裁定减刑二年四个月,共计减刑七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明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徇私舞弊,使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获得减刑,情节严重,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决被告人陈明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陈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对上诉人判处的刑罚,量刑适当。原判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裁定驳回陈明上诉,维持原判。
2、罪犯有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且不存在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情况
案例二:监区长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被告人袁某某系某市监狱一监区原监区长,因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某市监察委员会留置。
2010年2月,时任某市监狱一监区监区长被告人袁某某在时任监狱长刘某1和时任狱政科科长回某(另案处理)的授意下,安排一监区三分监区长李某让罪犯于某担任小组长,并在日常考核时给予一档月奖分,帮助于某多获减刑分。同年3月,袁某某接受于某朋友张某1的请托,承诺对于某予以关照,并收受张某1送予的螃蟹50斤。同年9月,时任副监狱长尉某某授意袁某某为于某上报表扬,同时,袁某某又接受张某1的请托,承诺帮助于某多减刑,并收受张某1送予的人民币2000元。后袁某某安排李某为于某上报表扬一次。
自2010年2月至12月,被告人袁某某利用担任监区长负责监区全面工作、审核罪犯考核奖罚工作、提请减刑建议等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明知于某有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担任小组长工作轻松且不存在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情况,仍违反规定,对李某编造于某遵规守纪、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而给予一档月奖分及上报表扬予以审核通过并上报狱政科审批。2010年12月,张某1为感谢袁某某对于某的帮助,在市监狱附近送给袁某某人民币2000元。2011年1月,李某呈报对于某考核积分折抵记功两次,袁某某予以审核同意。后一监区建议对罪犯于某减刑七个月。同月,市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市中院对罪犯于某减刑十个月。同年1月26日,市中院裁定对罪犯于某减去残刑。于某出狱后即继续犯罪,强奸两名未成年少女。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违法报请减刑,导致被违法减刑的罪犯被减刑后继续犯罪,危害社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舞弊减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某被违法减刑的当月即继续犯罪,强奸两名未成年人,被告人袁某某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而违法办理减刑,通过上述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袁某某犯罪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刑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袁某某积极退赃、当庭认罪认罚、涉案犯罪系多人共同完成等本案实际情况,可以对被告人袁某某减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没收监察机关已扣押的被告人袁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
3、隐瞒罪犯有犯罪前科,且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事实,在调查表中的镇社区矫正机关评估意见栏,认定罪犯适用监外执行
案例三:司法局副局长、司法所长共同触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被告人余某,2010年5月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股长,2014年8月任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局长,2016年12月任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因涉嫌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于2019年7月17日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被告人刘某,2006年9月任县沙洋镇司法所所长,因涉嫌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于2019年7月16日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
2013年1月,县司法局收到东宝区人民法院委托,由县社区矫正办公室为犯故意伤害罪的方某2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2013年1月30日,由县社区矫正办公室(调查人:刘某、余某)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据此,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决方某2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为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
2013年6月至2013年8月,方某2纳伙同吕某、余某1、宋某等人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从而骗取钱财,涉案价值三百二十余万元(因该案方某2纳于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分别被潜江市公安局、潜江市法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21日,潜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潜江刑初字第00200号判决书判决:方某2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该判决于2016年6月30日生效。后方某2纳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要求潜江市人民法院对其裁定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11月左右,方某2纳与其哥哥方某1找刘某要求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审前社会调查,刘某予以拒绝。几天后,方某2纳带着一条黄鹤楼软珍香烟和一提富硒茶叶来到刘某办公室,再次请求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审前社会调查。刘某表示:该工作需要余某同意才能办理。十几天后,方某2纳、方某1带着一条黄鹤楼软珍香烟再次来到刘某办公室,请求刘某带其二人去找余某。随后刘某带其二人来到余某办公室,并将二人委托事项告诉了余某,余某予以拒绝。之后,方某2纳、方某1多次请求余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审前社会调查,并表示愿意出钱办事。余某表示同意,建议通过中介律师向方某2纳收取钱款办事(关于余某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沙洋县监察委员会已立案调查)。
2016年12月13日,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在收到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后,向镇司法所下达了《审前社会调查指派通知书》。2016年12月25日,刘某独自一人(调查笔录中的李某1未到场)向方某2纳安排的公司员工李某2、程远辉和徐某做了关于方某2纳被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不会对周围社会环境带来影响或对他人人身安全带来威胁或危险的调查笔录。同时,刘某将《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社会调查表》交给方某2纳本人,向管片民警唐明鹏查询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刘某在明知唐明鹏签署的意见(经查,2009年其企业在本辖区落户,经营至今,情况属实)完全不符合调查要求的情况下,隐瞒方某2纳有犯罪前科,且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事实,在调查表中的镇社区矫正机关评估意见栏,认定方某2纳适用监外执行。2016年12月26日,余克清明知方某2纳有犯罪前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情况下,在刘坤递交的关于方某2纳《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社会调查表》上签字同意,并加盖沙洋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的公章。2016年12月29日,根据沙洋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拟暂予监外执行调查评估意见书》的评估意见(方某2纳社会危害性不大,适宜暂予监外执行),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对罪犯方少纳出具了(2014)鄂潜江刑执字第00200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7年1月,方某2纳到沙洋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时送给刘坤二本启功书法籍。另刘某、余某在为方某2纳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审前社会调查期间接受了方某2纳等人的吃请。2017年6月29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以方某2纳所患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为由,决定将方某2纳收监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刘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接受当事人吃请和财物,隐瞒方某2纳有犯罪前科及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事实,导致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被告人余某、刘某主观上均有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的共同故意,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余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退缴部分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余某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免予刑事处罚。
4、故意隐瞒罪犯私藏现金的严重违纪行为
案例四:副监区长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被告人郭某,系原呼兰监狱九监区副监区长。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徇私舞弊减刑罪被沿江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
2016年10月13日早晨,被告人郭某利用担任呼兰监狱九监区分管改造副监区长的职务之便,趁犯人未出工之时,在九监区服刑罪犯田某的工具箱中翻出人民币8300元,郭某将此款私自留存自己手中,用于个人花销。
罪犯田某于2016年8月19日被呼兰监狱九监区提请减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11月2日呼兰监狱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减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郭某故意隐瞒罪犯田某在提请减刑期间私藏现金的严重违纪行为,不及时中止对罪犯田某的减刑提请,致使罪犯田某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
2019年3月,在呼兰监狱九监区2019年第一批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假释工作会议上,被告人郭某故意隐瞒罪犯田某私藏现金的严重违纪事实,同意为其呈报减刑,并在会议记录上签署意见,致使罪犯田某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同意为其呈报减刑,在减刑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致使罪犯得以减刑,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被告人郭某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三百元,依法没收,由收缴机关依法处理。
三、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管辖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的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既可以由监察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但应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文案例一和案例二由监察委立案侦查;案例三和案例四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4、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五、公职人员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又将付出怎样的代价?
除将被判处上述刑罚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六、后记
高墙内多起违规减刑及纸面服刑的案件集中暴露了执法司法工作中的漏洞,必须完善“不能腐”的执法司法制度体系,坚决杜绝减刑假释等环节出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确保做到对所有犯罪分子不姑息、不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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