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一条新铺设的盲道,引发了网友热议。只见在宽阔的人行道上,石砖路占据了一半,塑胶道与盲道占据了另一半。
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盲道竟然设置在了人行道边缘,紧贴着没有任何护栏的绿化带。而绿化带是一个斜坡,里面布满了碎石块、井盖、树丛,落差接近1米,对于盲人朋友而言,这就相当于一个小悬崖,如果不小心跌落,后果难以想象。
【刘律师Lawyer】
一、我国残疾人总数在8500万人以上,其中视障人群超过1700万人。你没有听错,人就是这么多。
对于盲道的设计,本应方便盲人朋友出行,保护他们的行进安全。但这条悬崖边上的盲道,别说盲人朋友了,就算正常人都不敢走。
有的网友甚至说,这条盲道的设计思路,是生怕盲人掉不下去。这么宽的人行道,专门把盲道设计在边缘,而不考虑其安全性,就是在敷衍,就是在赌没人敢走。
笔者相当赞同这个观点,这种设计太敷衍了,都是表面上的工程,就好像这条盲道是给正常人看的一样。当然,盲道这样设计肯定不合法。
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行进盲道宜在距围墙、花台、绿化带、树池边缘 250mm-500mm处设置。
这就是说,盲道至少要与绿化带等区域,保持25-50厘米的距离。本案中的盲道,我看连10厘米都没有,脚稍微偏一点,就掉下去了。真不知道这条盲道,是怎么通过验收的。
二、如果盲人朋友因此摔伤,谁来承担责任?
有的网友表示,自己走着走着,不小心摔了一跤,也没人承担责任啊。之所以没人承担责任,那是因为人行道本身设计没有问题,自己平地摔了一跤,无处说理。
但是,如果人行道设计成1米一小坑,10米一大坑,你走着走着,不小心掉了进去,摔断了腿,那有人就要承担责任了。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无障碍出行中,盲道是非常重要的公共设施,如果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要对盲人朋友的摔倒,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这种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管理者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才能免除侵权责任。但事实上,这条盲道根本达不到安全标准。就像爆料者说的那样,就是在赌没人敢走!
最后,这条盲道经过中标、施工、交付、验收、结算等所有流程,得到发包方、设计方、承包方、监理方、管理方等所有人的认可,笔者觉得很神奇。我想,盲人不敢走盲道,这也是一大理由吧。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刘律师Lawyer,了解新闻背后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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